首页 > 法律咨询 > 湖南法律咨询 > 郴州法律咨询 > 郴州财产分割法律咨询 > 离婚时房产因涉及第三人未分割咋办,涉及第三人,如何处理?

离婚时房产因涉及第三人未分割咋办,涉及第三人,如何处理?

王* 湖南-郴州 财产分割咨询 2018.11.23 19:36:30 482人阅读

同事和他老婆离婚的时候欠别人的钱还没有还完,当时是为了两人的生活投资才借贷的,想问离婚时房产因涉及第三人未分割咋办,涉及第三人,如何处理?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郴州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郴州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房产证上由他人名字的房产的分割
(1)房产证上有未成年子女名字的房产的分割问题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若产权登记中子女的名字,一般情况下认定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如产权人只登记为子女一人,则应考虑夫妻在购买该房的真实意思,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通常的情况下仍然认定该屋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的财产,但对于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则应当由夫妻负责偿还,法院在处理房产权利时一般会适当调整子女所得的比例。
(2)房产证上有未成年子女外的第三人名字的房产的分割问题。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夫妻双方,因此法院一般不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法院一般会采取如下方式处理:
、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将案件中止审理,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待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农村自建房的分割
农村自建房涉及违法建筑,历史遗留问题建筑等,由于当前私房建筑相当普遍,经济利益特别显著,离婚时完全不予处理显然对弱势一方不公平,,但若处理则涉及复杂的地方性政策,因此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实践中,如行政主管机关已通知拆除尚未取得房产权证的农村自建房,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

2018-11-23 19:41:30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山西-太原

婚后双方经常因脾气不和及家务琐事生气、争吵,并从2002年分居至今。原告称婚后欠外债9万元,被告亦称欠外债15万元,但原被告对对方的债务均不认可,双方也未能对上述主张提供证据。原被告婚后有房产一套,建筑面积60平,2001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便擅自将该房以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其姐蒋某(姐),并已办理了过户手续。【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及脾气、性格争吵,并从2002年分居至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原被告均称负有外债,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不予支持。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便擅自将该房产转让给其姐蒋某(姐),蒋某(姐)对原被告分居多年且感情不和是明知的,蒋某(姐)取得该房产,主观上存在恶意,故被告转让房产的行为无效,该房产分给原告更合适。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某某市中院认为,双方争议的房屋,上诉人蒋某某已经将该房卖给其姐蒋某(姐),且蒋某(姐)已经取得该房的所有权证书。蒋某某与蒋某(姐)之间属房屋买卖关系,蒋某某与吴某某之间属婚姻关系,二者性质不同。双方争议的房屋属何种性质,存在于该房屋之上的买卖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应另案处理。且本案中,蒋某(姐)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蒋某某转让房屋的行为无效,判决归吴某某所有,显属不当。【评析】 随着家庭职能的社会化和多元化,家庭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交往日趋增多。在离婚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可避免要涉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如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诉争的房产即涉及到被告姐姐的切身利益。一方面,由于离婚诉讼标的的特殊性,与涉案财产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无法以第三人的身份加入到业已启动的诉讼中去;另一方面,若法院在离婚诉讼中擅自处理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财产,而又不赋予第三人救济的权利,则与“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则相悖。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应当另行处理。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此处涉及第三人财产的另案处理与一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共同财产不同,主要区别是此时诉争财产的所有权不同: 涉及第三人财产的另案处理——诉争财产所有权在第三人名下。离婚诉讼进行中时,此时该财产已经合法转移,形式上合法的所有权人是第三人,至于这种转让关系是否合法有效需另案审查,因此,此时涉案财产关系到第三人就应当另案处理; 一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共同财产——诉争财产所有权在夫妻共同名下。在离婚诉讼进行中时,一方企图转移,但还没有合法转移,第三人还没有合法有效取得,财产的所有权还属于夫妻共有,那么就可以按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并处理。 本案中,诉争房产的所有权人是蒋某(姐),已经是第三人。一审法院擅自将该房产判归原告所有,

2018-11-23 19:37:30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如果离婚诉讼财产分割涉及第三人处理有以下三种方法。
1.依法分割:因离婚夫妻关系终止的,其共同财产关系也终止。在分割共同财产上,应坚持平等及均等分割原则,对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适当给予保护。  
2.调解处理:若关系到案外人的民事权利,通过调解促成当事人和案外人就拆迁款及房屋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仅就其中夫妻共同财产中可执行部分制作民事调解书。  
3.另案处理:法院通常对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先行处理,对涉及其他共有人权利的拆迁房屋,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

2020-10-23 01:49:25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家庭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婚姻家庭律师#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您好,关于离婚时房屋涉及第三人名字如何分割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或者父母的名字。实践中,一般采取如下措施:
(1)对该房屋的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包括贷款)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时应按房屋的市场价或评估价计算,而不是按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对方半价。如果涉及贷款,要先将贷款部分减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50万元,首付15万元,贷款35万元,现值评估价60万元,未还贷款30万元。按以下公式分割,60万元的现值减去30万元贷款等于30万元,30万元为可分割部分,每人可分得15万元。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屋的一方付给另一方15万元,取得房屋的一方单独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
143724人阅读

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是大多数离婚案件中的诉讼焦点,那么法律对离婚财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最新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以及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又是什么?过错方离婚财产是怎么分割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快来了解一下吧!

夫妻财产公证
7625人阅读

夫妻财产中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一直是大家关注的话题,今天和大家一起来探讨一下夫妻财产公证的有关知识,那么夫妻财产公证费用规定有哪些,夫妻财产公证协议内容具体有哪些,以及夫妻财产公证办理流程相关规定!

婚后个人财产
8202人阅读

婚后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界定是大众关注的话题之一,那么婚后个人财产协议有哪些,婚后个人财产判定都有哪些规定,以及婚后个人财产包括哪些呢,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快和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婚后共同财产
6035人阅读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一直是打击关心的话题之一,那么婚后共同财产的种类究竟是哪些呢,转移婚后共同财产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以及擅自动用婚后共同财产都有哪些规定呢,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快来了解一下吧!

新婚姻法房产
5730人阅读

婚姻法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一直是大家讨论的焦点,房产分配就是其一,今天小编来为你介绍新婚姻法房产分割,新婚姻法房产加名,新婚姻法房产增值等内容,希望这些内容对你有所帮助,更多知识来了解一下吧!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