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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向继子女索要抚养费吗?要是解除抚养关系呢

温* 陕西-汉中 子女抚养咨询 2018.11.20 16:15:56 437人阅读

你好,我和我的第二任妻子离婚了,她带的孩子,也就是我的继子,这2年一直是我给钱抚养,现在我这个前妻打算和孩子爸爸复婚,我想问问继父母向继子女索要抚养费吗?要是解除抚养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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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子之间的关系如同亲生父子之间的关系:父亲对未成年子女有,成年子女对老年父亲有赡养义务。这些义务是法定的,不能因为解除了继父子关系就要求返还抚养费。

2018-11-20 16:18: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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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适用有关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继父母有权向抚养权利人,即继子女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以作为自己多年抚养的回报。但是,在继父母和抚养义务人——继子女的亲生父母之间因抚养事实的存在而产生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如果继父母抚养教育了继子女,在共同的生活中实际支出了抚养费用,他也应当有权向真正的抚养义务人请求返还给付。
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并不是我国婚姻法中唯一的拟制血亲关系,婚姻法还认可了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也存在拟制血亲关系。它们都是在本身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由法律拟制视同为有血缘关系,因此法律都规定了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但是它们又都不同于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它们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成立,又可以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解除,自然血亲关系则不存在解除的可能。而在解除这种拟制血亲关系时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其中之一就是对抚养费的返还请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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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明确规定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补偿抚养费用,“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收养法第30条)。因此,对于抚养了继子女的继父母而言也应当有权请求返还抚养费。在后者,由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继父母向继子女的抚养义务人请求返还给付的请求权基础应当是无因管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服务,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其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对无因管理的理解不应当仅限于代替实施本人的私人事务,还应当包括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或为其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

2018-11-20 16:16: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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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中,我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同居的一方由于轻信对方的话,例如,我们先住在一起吧,等到过年的时候领你去我家见父母,
然后我们就结婚。然而,事实并不像对方所说的那样。同居期间,女方多次人流,身体受到很大的伤害,双方分手解除同居关系时,女方就来咨询我们,能向对方索赔吗目前在我国,2001年新的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要求索赔,但从法理及立法原意来看,一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应无权要求另一方给予赔偿。因为
首先,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法律不予强加干涉,但双方当事人应当预见到这种生活方式背后所隐藏的巨大法律风险。
其次,从法律权利义务的角度来看,同居关系中的当事人与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存在很大的不同,同居中的一方很难能够像夫妻中的配偶一样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无权向另一方要求索赔。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同居期间的其他权利受到侵害,比如隐私权,财产权等,当然可以向对方要求索赔的,只不过此时的“索赔”并不同于上述的因解除同居关系而要求对方给予的赔偿。第1页

离婚后,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消灭,所以继子女对其离婚后的继父母的财产不享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继承权。这里的抚养关系一般是指:因继父母与未成年的继子女较长时间的共同生活并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费用而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抚养关系是继子女享有继承权的首要条件,而另外一个重要条件就是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存续。事实上,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的前提是姻亲关系的形成,而所谓姻亲关系的形成即始于结婚行为。由此可知,离婚行为将导致姻亲关系的消灭,同时也会导致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消灭。继父母子女关系一旦消灭,继子女当然对继父母的财产丧失了继承权。上述案例中的当事人虽与其继父形成了抚养关系但因为其继父已经与其母亲离婚,继父母子女关系消灭,所以当事人对其离婚后的继父的财产不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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