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共同债务共同偿还,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的法理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条款明确了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即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共同债务有向债权人全部给付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向夫妻双方或任何一方要求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您说的情况,在法律上称为“夫妻共有债务代偿后的追偿权”,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向债权人履行了债务后,有权就超出其应当担负债务的部分向夫妻的另一方追偿。法律依据是《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夫妻离婚,一方偿还全部共同债务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分担数额,向另一方追偿。会支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法律意见】
单方面的债务,不是用于家庭生活需要,不用承担。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婚姻法》(修正)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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