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总局最新版本的《纳税服务规范2.0》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所得地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报送资料如下:
1,《契税纳税申报表》3份。(在当地办税服务厅索要并填写,或者网站下载)
2,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享受契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报送资料如下:
1、《契税纳税申报表》3份(在当地办税服务厅索要并填写,或者网站下载);
2、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享受契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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