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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贷款,请问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是什么样的?

廖** 江西-鹰潭 债务追讨咨询 2018.08.17 21:34:05 588人阅读

你好最近我想要贷一笔款做一下抵押,但是我不知道要什么样才能确权,所以想问一下有关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是什么样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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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是指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因一定事由而归于固定。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除了需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外,还须具备其担保债权额的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额之所以需要确定:一是根据本法第203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是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也就是说,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在抵押期间具有不确定性和变动性。但债权终需要清偿,在清偿的条件出现时,债务人具体应清偿多少债权,应有一个确定的数额;另一方面,最高额抵押权仍属于抵押权的一种,抵押权人在实现优先受偿权时,具体优先受偿的范围为多大,应当有一个定额。担保法对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事由没有作具体规定,这限制了最高额抵押权在实践中的应用。基于此,本条在吸收法院审判实践经验及借鉴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对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事由作了规定。

2018-08-17 21:4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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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债权确定期间是指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实践中,最高额抵押权人为了防止抵押人任意行使确定债权额的请求权,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抵押人为了防止自己的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一般都愿意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对债权确定的期间进行约定。所以,对确定债权的期间进行约定是最高额抵押合同的重要内容。当事人约定的确定债权期间届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即自行确定。这里需要区分两组概念:一是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与最高额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前者是指最高额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约定的,用以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额的时间;后者是指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期间,根据本法第202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最高额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一致。所以,最高额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一般长于当事人约定的确定债权的期间;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与最高额抵押中的债务清偿期。最高额抵押中的债务清偿期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间。当事人约定的确定债权期间届至,债务的清偿期未必届至。当事人可以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以债务的清偿期为确定债权的期间,也可以在债务清偿期外另约定确定债权的期间。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实践中,当事人可能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即使有约定,但约定的期间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决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确定时间?对这个问题.国外的做法主要有两种:一是规定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可以随时要求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一是规定一个债权确定的法定期间,如日本民法典规定,最高额抵押人白最高额抵押权设定时起经过三年,可以请求确定债权原本。本法采纳了第二种做法,明确规定,没有约定确定债权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这样规定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对连续性的交易提供担保,连续性交易一般会持续一段时间,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时要求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就意味着一方当事人,特别是抵押人有可能在很短时问内就要求确定债权额,这无疑与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目的不相符合;二是在当事人对确定债权额的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情况下,规定一个法定的确定债权额的期问,可以使最高额抵押权的地位因法定期间的存在而较为安稳.抵押权人不必时时顾虑抵押人行使确定请求权。这对于稳定最高额抵押关系是有好处的。本条规定的“二年”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问题,其起算点是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根据本法第187条、第188条的规定,如果以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益作最高额抵押的,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为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之日;如果以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作最高额抵押的,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为最高额抵押合同生效之日。

2018-08-17 21:3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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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怎么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债权的确定对抵押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解答如下,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债权的确定对抵押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1、担保的债权是不特定的,即不能具体地肯定所担保债权的数额。一般是为将来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但也可以是为已经发生的债权担保。 2、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零时消灭,这种抵押权并不像一般抵押权那样从属于债权。 3、双方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期间是主债权确定的期间(或称为主债权发生的期间),而非主债权的履行期限。 设立最高额抵押权以后,抵押当事人不必再为约定期间内发生的每一起债权去设定担保。因此,当事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并经登记机构登记后,抵押权就依法成立,除了要把已经存在的某一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以外,无须再将往后的债权合同交给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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