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原股东四人,其中一股东增资,有可能造成其他三位股东的股权稀释,如果其他三位股东不希望股权被稀释,可以选择同比例增资,增资只涉及股东个人的股权份额变动,不存在股权分配问题。
增资流程:
召开股东(大)会,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增资;
通过章程修正案,委托员工办理工商备案手续;
实缴时,如果是实物出资需要评估,如果是货币出资需要验资;
带齐以上资料及变更登记申请书、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申领新的营业执照即可。
【法律意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持有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可以出让。但是转让股份是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在原有股东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向外部转让股份。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审理认为,王某以3万元作为职工入股金参与公司股份制改制。而本案中,故将公司诉至。在公司的职工入股通知中,同时公司也未向其核发出资证明书,写有职工入股后不得退股的内容,由于公司推行职工入股的过程欠缺规范的程序和手续,要求撤销职工入股通知。后公司推举8名职工为股东代表,在持股职工股东资格的认定上也应坚持该原则:案情简介,股东资格的确认应以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记载为准是以公司为被告,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登记,有案例,并责令公司补足股东认定手续,并驳回了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结果,王某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为此,无法享受股东应享有的权利:2008年,未将王某登记为公司股东,并判决公司返还3万元股款并赔偿,据此判决撤销公司职工入股通知;而王某则未被登记,王某也未实际享有任何股东应享有的权利,但公司却未将其登记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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