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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不正当竞争案件管辖法院有啥作用呢?

雷* 陕西-西安 反不正当竞争咨询 2018.07.11 21:12:45 405人阅读

你好,我们公司为了更好的发展,准备去申请一个商标权,那么北京不正当竞争案件管辖法院规定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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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十八条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所作的解释,即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考虑到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不正当竞争案件可能会增加,为了减轻相关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压力,同时也方便当事人诉讼,该条第二款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但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当然,对于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他不正当竞争案件,应参照上述级别管辖的规定办理。

2018-07-11 21:23: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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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第十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2款)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北京不正当竞争案件管辖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可以继续受理”,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九条

2018-07-11 21:13:45 回复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辖没有特别规定,通过法律解释学工具,适用民事诉讼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管辖。
就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民事诉讼管辖而言,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著作权侵权的司法解释对该三类案件的管辖进行了直接规定。但就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民事诉讼管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均没有直接作出规定。因此,依据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在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管辖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律的一般性规定,即“被告住所地管辖”和“侵权行为地管辖”两个原则。
民事诉讼法律中,在如下法条中规定了关于侵权行为的管辖,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新增)的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二、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范畴,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内涵不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是与“传统侵权行为”相对应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 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3月,下同)对该25条的“条文理解”载明:网络侵权案件是随着信息化发展出现的新类型民事侵权案件。因特网将全球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连为一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同一侵权行为往往同几个地点相联系,物理位置在网络空间中的意义微乎其微,从而使传统管辖权基础在网络空间中发生了动摇。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案件,人们不得不寻找新的管辖依据。
因此,该25条规定的立法背景表明,该条文中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是与传统侵权行为对应的概念,是针对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而新增规定的管辖依据,并非针对著作权侵权中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等具体类型的侵权行为。
2. “原告住所地”而非“原告发现侵权地”作为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点,有利于明确管辖标准,方便诉讼进行,应当予以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对该第25条的“条文理解”载明:如何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争议主要在于“原告发现侵权信息地是否可以作为网络侵权行为地”。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发现地不宜作为侵权行为地。理由是:……第四,对于网络侵权案件有必要对侵权行为地进行限制,在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以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行为地中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共同有管辖权,即可以方便确定管辖法院,也有利于方便诉讼进行。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发现地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地。……在反复论证征求意见的情况下,起草小组选择了第一种观点作为司法解释起草的依据,即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也就是说,从应然性角度,因为网络具有全球性,网络传播产生的损害后果即侵权结果,其发生地可能非常广泛。而立法者认为将“原告发现侵权信息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太过于广泛,且会带来管辖标准的不明确和制造管辖点等问题,因此,采用限缩立法的方式,将具有唯一性、明确性的被侵权人住所地,即原告住所地作为管辖依据,以明确管辖,并方便诉讼进行。也就是说,原告住所地本就是限缩后的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在网络侵权行为的司法管辖中予以适用。
三、各地的司法裁判观点归纳:《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发生在信息环境中,直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上传信息、传播信息、下载信息等)侵权行为。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只要符合上述条件,都可以适用该25条,以原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通过上面关于北京不正当竞争的管辖法院是哪一级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不正当竞争民事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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