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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了解关于楼盘名称仿造 不正当竞争

王* 江西-赣州 反不正当竞争咨询 2018.07.09 22:23:29 542人阅读

你好,朋友他的公司为了吸引客户,模仿他人公司的名称,对于楼盘名称仿造 不正当竞争法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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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楼盘名称仿造 不正当竞争的有关内容,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原则是:
(1)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2)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认定;
(3)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对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并予以认定;
(4)对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似、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
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是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监督检查机关对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采取这种不正当手段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弄事责任。除以上述规定处罚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物品可采用:
(1)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
(2)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有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
(3)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行为;
(4)采取前三次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2018-07-09 22:25:29 回复

对于仿冒他人商业标识、导致市场混淆的仿冒混淆行为(新修订法律称其为“混淆行为”),新修订法律第六条删除了1993年法律第五条第(一)项假冒注册商标和第(四)项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内容,成为禁止注册商标以外的仿冒混淆行为的专条。
  二是统一各类仿冒混淆行为的共同要件。第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仿冒商业标识的行为进行制止,因而第六条序言将“引入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规定为共同要件。新修订法律以此种混淆性要件的表述,替代原法律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明确扩张了混淆的类型和范围。第
二,统一了“一定影响”的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标识的保护不以是否注册为条件,只立足于是否构成商业标识及是否容易导致市场混淆。无论是未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和姓名还是域名等标识,只有其具有实际的市场知名度,才能发挥识别商业来源的作用,且才可能导致市场混淆。因此,具有一定知名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标识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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