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仿冒他人商业标识、导致市场混淆的仿冒混淆行为(新修订法律称其为“混淆行为”),新修订法律第六条删除了1993年法律第五条第(一)项假冒注册商标和第(四)项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内容,成为禁止注册商标以外的仿冒混淆行为的专条。
二是统一各类仿冒混淆行为的共同要件。第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仿冒商业标识的行为进行制止,因而第六条序言将“引入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规定为共同要件。新修订法律以此种混淆性要件的表述,替代原法律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明确扩张了混淆的类型和范围。第
二,统一了“一定影响”的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标识的保护不以是否注册为条件,只立足于是否构成商业标识及是否容易导致市场混淆。无论是未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和姓名还是域名等标识,只有其具有实际的市场知名度,才能发挥识别商业来源的作用,且才可能导致市场混淆。因此,具有一定知名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标识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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