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损害商誉的认定标准是:
第
一,不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可以构成“商誉诋毁”,而且以不适当方式如断章取义、夸大扭曲,以偏概全等陈述真实信息使得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损的同样可以构成“商誉诋毁”。第
二,“商誉诋毁”行为要针对特定对象,但该“特定”应该有两层含义,一是诋毁对象应该是与行为人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二是商誉诋毁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即使没有被指名道姓、直接明示,也应该“能为受话人(诋毁语言的承受公众)所识别,受话人在具有一般正常人的智力状况下,能够根据接受的信息分辨出诋毁者指称的具体对象,并能对受害人产生清晰的心像记忆”。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不正当竞争中的诋毁他人商誉行为都是对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侵害,具体表现形式相似,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
其一,行为主体。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从事市场交易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也可以是普通的消费者;而不正当竞争中的诋毁商誉的行为主体限于参与市场竞争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较为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3款对经营者解释为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因此,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是参与市场竞争、从事相关市场交易活动的行为人,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主体相比较而言更为宽泛,不仅包括经营者还包括出于其他目的的非市场竞争的行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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