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修订完善了混淆行为的规定。衔接《商标法》,删除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删除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有关“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规定,对此种行为可以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有关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规定进行查处。扩大了受保护商业标识的范围,将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都纳入了保护范围。一般以被仿冒的标识在相关领域中有一定影响、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前提,在相关标识前增加了“有一定影响”的限定。对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作了原则要求: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职权名称
对举报有功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奖励
实施机关
武昌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职权依据
1.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五条。
2.部门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对举报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受理范围及条件
对以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口头反映等形式,向省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含依法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派出机构)举报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证并对所举报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员实施奖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明确可予奖励的;
(二)匿名举报的;
(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举报的、被侵权方或其委托人属申诉性质举报的;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证据,并进行了初步调查后接到对同一案件线索举报的。
需提供的材料
无
职权运行流程
举报投诉等确定属实→按程序报批决定奖励的等级和金额→发放奖励
责任事项
1.申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举报有功人员依据其举报有功等级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情况,在案件结案后15日内提出举报奖励意见;
2.审核责任:对案件承办机构提出的举报奖励意见按照奖励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审核机构提出的审核意见按照奖励条件和标准进行确认;
4.奖励责任: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并实行一案一奖和一次性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对举报报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鄂工商文[2007]262号)第十条: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程序为:
(一)由案件承办机构在案件结案后15日内,提出举报奖励意见,经同级工商局公平交易机构、财务机构审核确认后,由案件承办机构所在工商局分管公平交易和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共同审批。
(二)经批准的举报奖励,案件承办机构应在10日内通知举报有功人员持本人有效证件,或书面委托他人领取奖金。
(三)举报有功人员应在接到奖励通知后90日内到指定地点和单位办理奖金领取手续。逾期不领取的,视作放弃。举报有功人员或其委托人领取奖金,必须有举报案件承办人员(2人以上)、承办机构负责人和举报有功人员或其委托人在举报奖励凭证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2.《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对举报报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鄂工商文[2007]262号)第十条: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程序为:
(一)由案件承办机构在案件结案后15日内,提出举报奖励意见,经同级工商局公平交易机构、财务机构审核确认后,由案件承办机构所在工商局分管公平交易和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共同审批。
(二)经批准的举报奖励,案件承办机构应在10日内通知举报有功人员持本人有效证件,或书面委托他人领取奖金。
(三)举报有功人员应在接到奖励通知后90日内到指定地点和单位办理奖金领取手续。逾期不领取的,视作放弃。举报有功人员或其委托人领取奖金,必须有举报案件承办人员(2人以上)、承办机构负责人和举报有功人员或其委托人在举报奖励凭证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3.《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对举报报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鄂工商文[2007]262号)第七条:对举报有功人员依据其举报有功等级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情况,实行一案一奖制度,在每案结案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依法作出罚没处罚的,对
一、
二、
三、四级举报分别按该案入库罚没款(不含加处罚款,下同)的5%以下、3%以下、2%以下和1%以下给予奖励。个案奖励最高不超过4万元。
(二)对依法作出罚没处罚以外行政处罚的,分别给予
一、
二、
三、四级举报2000元以下、1500元以下、1000元以下、500元以下的奖励。最低不少于100元。
4.《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对举报报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鄂工商文[2007]262号)第七条:对举报有功人员依据其举报有功等级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情况,实行一案一奖制度,在每案结案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依法作出罚没处罚的,对
一、
二、
三、四级举报分别按该案入库罚没款(不含加处罚款,下同)的5%以下、3%以下、2%以下和1%以下给予奖励。个案奖励最高不超过4万元。
(二)对依法作出罚没处罚以外行政处罚的,分别给予
一、
二、
三、四级举报2000元以下、1500元以下、1000元以下、500元以下的奖励。最低不少于100元。
5.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对举报报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鄂工商文[2007]262号)第七条:国家和省级对举报奖励有专项制度和标准的,从其规定。上面就是围绕 反不正当竞争+举报奖励是什么这个问题的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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