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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刑事附带民事的法律条件都有啥呀?

陈** 甘肃-甘南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咨询 2018.06.26 19:08:33 438人阅读

前段时间我们公司的刑事合同出现了纠纷,然后想跟大家咨询一下重庆刑事附带民事的条件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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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我们认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为直接损失,必然遭受的损失为间接损失,所以间接损失也应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例如被害人甲存在库房中的原料或配件被盗,导致被害人不能按期生产出成品、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交付货物,合同相对方要求被害人双倍返还定金或赔偿经济损失;被害人乙的运输工具被犯罪分子损坏,在修复期间被害人不仅没有营运收入,仍要支付管理费、路桥费等。被害人甲多支出的一倍定金或赔偿款,被害人乙在修车期间的营运损失和支出的管理费、路桥费等即是间接损失。
   诚然,《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是给被害人甲、乙等的救济途径。但是被害人甲、乙等在参与完刑事诉讼后,又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不仅耗时费力,而且被告人可能因刑事判决生效而被送至监狱服刑,给审判和执行都徒增难度。我们认为将间接物质损失也应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是符合刑诉法设置附带民事诉讼初衷的,可以避免同一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带来两次审判,浪费司法资源、增加诉累。再者,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先于也优于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果被告人同时被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被告人可能再无其他财产,会影响被害人民事判决的执行;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的损害赔偿优于罚金或没收财产执行,能够保证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契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设立就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的目的。

2018-06-26 19:12:33 回复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我们认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为直接损失,必然遭受的损失为间接损失,所以间接损失也应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例如被害人甲存在库房中的原料或配件被盗,导致被害人不能按期生产出成品、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交付货物,合同相对方要求被害人双倍返还定金或赔偿经济损失;被害人乙的运输工具被犯罪分子损坏,在修复期间被害人不仅没有营运收入,仍要支付管理费、路桥费等。被害人甲多支出的一倍定金或赔偿款,被害人乙在修车期间的营运损失和支出的管理费、路桥费等即是间接损失。
   诚然,《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是给被害人甲、乙等的救济途径。但是被害人甲、乙等在参与完刑事诉讼后,又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不仅耗时费力,而且被告人可能因刑事判决生效而被送至监狱服刑,给审判和执行都徒增难度。我们认为将间接物质损失也应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是符合刑诉法设置附带民事诉讼初衷的,可以避免同一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带来两次审判,浪费司法资源、增加诉累。再者,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先于也优于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果被告人同时被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被告人可能再无其他财产,会影响被害人民事判决的执行;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的损害赔偿优于罚金或没收财产执行,能够保证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契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设立就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及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的“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等规定均明确规定了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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