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并不能视为解除合同,但是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并对合同履行准备方面的损失进行处理,厘清双方责任即可。
要看具体合同条款判断,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一般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果合同中一方有先履行的义务,后履行的一方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的一方若无法证明其不履行有免责事由,会构成违约。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一旦合同到达终止时间,可以自然终止,但一般不影响违约责任的追究。如果是同时履行,双方都没有履行,可能导致双方违约,按照违约条款确认各自的违约责任(违约条款不一定是对等的,而且很可能违约计算标准也不相似)。
本案中房屋所有权人为A。 首先,甲乙之间是委托关系,虽然约定以乙的名义对房屋进行了所有权登记,但是乙事实上是无权处分人。 其次,无权处分人乙在A不知情并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A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根据《》第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第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可以:时,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主动违约,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卖方房子过户给买方。买方也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买方可以选择要求卖方承担双倍返还的定金或者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的钱。补偿的损失,包括房屋上涨的损失。有很多类似的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上升,房屋的损失,一般参考。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6条,第15条,房屋买卖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应受到尊重和法律保护。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和谐社会的基石,如果仅仅是因为房屋升值默认情况下,甚至否定合同的基本原则,什么样的社会诚信诚信的人的利益是什么什么是法律的尊严你自己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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