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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因车祸导致一死一伤,死者家属起诉法院会把保险公司全部保险金额给死者家属吗

ask****083 山东-烟台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18.06.15 21:04:53 1623人阅读

你好律师因车祸导致一死一伤,死者家属起诉法院会把保险公司全部保险金额给死者家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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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烟台 咨询解答:31246条

您好,保险公司首先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全额赔付,超出的部分由责任方承担。

2018-06-15 21:42: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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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5114340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山东-威海 咨询解答:2557条

不一定,要看具体伤情

2018-06-15 21:06:00 回复
地区:山东-烟台 咨询解答:7544条

需要先确定事故责任,之后确定赔偿问题。

2018-06-16 21:22:22 回复
地区:山东-烟台 咨询解答:2699条

你好,保险公司首先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全额赔付,超出的部分由责任方承担

2018-06-15 21:19:23 回复
地区:山东-菏泽 咨询解答:4880条

不一定,具体需要联系律师

2018-06-15 21:15:55 回复
地区:山东-济南 咨询解答:1013条

保险公司和肇事方共同承担

2018-06-15 21:08: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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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是的

2018-06-15 21:13: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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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会预留给另一个强者部分的

2018-06-15 21:15: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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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这里并没有明确是否应当全额赔偿还是分项限额赔偿,相反《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接着又规定“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交强险条例》明确了分项赔偿规则。这项规则不仅不与立法精神相悖,而且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互相照应、互相补充,并且与我国交强险“保护因事故受伤人,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是相契合的。如果全额赔偿,这就无限扩大了交强险的责任范围,违背了交强险设置的本意,在整体上将导致交强险业务的亏损,无法实现交强险业务的长久良性运作,使得不盈利不亏损的交强险运行原则落空。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只有通过增加保险费、降低保额来弥补亏损。这就必然增加投保人的保险费支出,实际上是损害了广大普通公众的利益,加重投保人的经济负担,损害大部分投保人的利益。因此,尽管《交强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在法的位阶上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但是作为法的渊源,在法律规定不具体的情况下适用行政法规审理案件并无不妥。
  第
二,《交强险条例》第23条之所以规定实行分项责任限额,是根据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保障,有利于减低赔付的不确定性,从而有效控制风险,降低费率水平。而无责情况下的分项责任限额,一方面是体现了对受害人的保护,无论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均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也兼顾投保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体现公平性原则。
  第
三,实行全额赔偿,这种做法虽然从个案上来看,这种做法最大化的保护了受害人利益,但却不是依法保护。而且,交通事故往往同时涉及多个受害人和人身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项目,如果不按照法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可能导致受害人最需保障的相关项目得不到适度赔偿,导致相关人合法利益保护的冲突与失衡。
  第
四,交强险的投保人在交纳交强险保费时是全额交纳了,但这并不代表在理赔时投保人就享有获得全额赔偿的权利。
所以,“车祸导致被撞者死亡 交强险 全额赔偿吗?”这个问题的答案应当是不一定,要视具体情况进行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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