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先生与张女士于2006年4月8日登记结婚。婚前,唐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合同价为120万元,由唐先生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缴纳36万元首付款,其余房款由唐先生向银行按揭贷款30年,每月还贷7000元左右。2007年4月,由于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均同意离婚,但对房屋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分歧。唐先生认为该房为其个人财产,理由是该房是他与张女士结婚之前所购买的,且首付款都是他个人的婚前财产;张女士则认为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产权证是房屋产权取得的法定凭证,该房子的产权证是在他们结婚后取得的,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分析:
唐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时,即取得了要求房产公司交付房屋以及产权过户的权益。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产权证,实际上是唐先生婚前债权变成物权的实证。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作为购房时间,并以婚姻登记时间的先后来确定产权归属。根据相关法律,此争议房屋应属唐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过,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款的资金,其中属于张女士清偿部分的,应当返还给张女士。
目前,通过银行贷款支付房款,是大多数购房人的首选。购房之后贷款人都承担着每个月向银行还贷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般夫妻婚后所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后的还贷几乎都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的越来越多朋友关心婚前购房离婚后怎么分割 这个问题,上文为您解答请参考。
若房屋是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房产购买的,则属于夫妻共同房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房产,由双方共同共有。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产作为不动产,其物权的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遵循物权登记原则,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那个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所有。这是一般原则,在更多体现的人身价值的离婚纠纷中,本身婚姻的感情化,决定了此类纠纷的特殊性,而不能严格适用上述登记公示原则。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原则上,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一方在婚前购置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我对一方团购房离婚分割怎么办 的回答可以帮到您,请采纳
如果你们购房时你付了部分价款,又有据可查的话,你没有名字你也可提出来两人写一个购房价款来源协议书。婚前投入的钱折算成比率后你也是有份的。如婚前未投入,而婚后共同还的房贷款的话(只要不是实行AA制),则婚后还贷部分你应有50%的所有权。 以上就是关于购房合同上财产分割怎么办 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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