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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辩护参考的技巧与内容有?

林* 陕西-延安 刑事诉讼咨询 2018.06.02 13:04:39 286人阅读

律师,您好!前几天,兄弟在写刑事辩护词,想要减轻负担,咨询一下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辩护技巧与内容有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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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巧有:
首先,认真查阅案卷,熟悉案情。律师进行无罪辩护
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必须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和疑点,
然后摘抄或复印,必要时可列一览表对言词证据进行比较。
  
其次,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找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备《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情形,“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情形;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情形。

2018-06-02 13:12: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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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下面规定就是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辩护回答:
一、案件事实辩护
  
(一)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
  
(二)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我不知道北京工商注册代理。常见的做法有:
  
(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
  一般有:违约责任 。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节辩护
  根据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有助于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二、证据不足辩护
  
1、“孤证”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
  
3、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不能定案。
  
4、证据不充足不能定案
  
(1)控辩证据相冲突,控方证据不能否定辩方不能否定辩方证据
  
(2)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三、法律适用辩护
  指辩护律师对控方提出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但就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上海驾校科目一理论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 021学车网。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抗辩意见。
  
1、非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
  
2、彼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辩护。
  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辩护的程序辩护流程
  辩护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一项权利,刑事被告人既可以自己辩护,也有权聘请辩护人为其辩护。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随着其参与刑事诉讼的范围的扩大而日渐突出,辩护人不仅可以在刑事审判中为刑事被告人辩护,而且可以在起诉阶段、甚至于可以在侦查阶段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不断扩大,曾被人们认为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取得“里程碑”性质的进步的重要原因。
  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不断扩大,对于强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辩护律师觉得确实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然而,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扩大,并不能完整地说明刑事辩护制度在近现代的发展变化,因为,除了参与范围的扩大,刑事辩护人的责任的变化,也是辩护制度的一种不应忽视的重要发展。

2018-06-02 13:06: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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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刑事辩护的内容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

2020-11-17 18:26:29 回复

刑事辩护律师在庭审中的问话可针对以下问题展开:
1、对本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特别是构成自首、坦白、从犯、不明知等情形。
2、针对有异议的证据现场发表否定其证明力或者消解其证明力的问话。
3、有同案犯的,注意对同案犯的问话,朝有利于本方当事人的方向确定问话思路。
4、切勿故意诱导当事人翻供(除非当事人受有刑讯,且有证据证明)。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秩序型犯罪的区别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
三者都是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显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案件办理过程中,主要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中判断,并以相关环境证据作辅证)

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二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二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你想请寻衅滋事罪辩护技巧好的律师,可以去大型的律师事务所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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