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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刑事案件+近亲属+辩护的回避情况,谢谢

王** 陕西-商洛 刑事诉讼咨询 2018.06.01 03:46:25 1037人阅读

你好,我朋友前一段时间因为一些事情被公安局拘留,现在快出庭了,请问一下刑事案件+近亲属+辩护的回避情况,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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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避的人员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回避适用哪些情形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以上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刑事诉讼法》第206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因此,曾经担任过该案某一审判阶段审判工作人员不能再次担任该案的审判工作,也应当回避。而且根据有关司法精神,曾经担任过本案侦查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起诉、审判工作,曾经担任过本案起诉工作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审判工作。
以上就是刑诉法回避近亲属的相关规定。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权利,公检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也可以自己申请回避,如果以上两者都没有,公检法机关还可以指令办案人员回避。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角度来说,面对刑事案件时,当事人最好熟悉办案机关人员情况,申请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回避。

2018-06-01 04:00: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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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刑事案件+近亲属+辩护的回避情况如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对辩护人的范围作出规定,下列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律师作为职业法律人,因其职业身份而有权被委托为辩护人,上述
(二)、
(三)项是对辩护人范围有条件的扩张,使不具有律师身份的人也能成为辩护人,其宗旨在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提供便利,切实保障其享有充分的辩护权,从另一角度讲,它可以弥补律师数量上的不足,也可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上的负担

2018-06-01 03:47:25 回复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对辩护人的范围作出规定,下列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律师作为职业法律人,因其职业身份而有权被委托为辩护人,上述
(二)、
(三)项是对辩护人范围有条件的扩张,使不具有律师身份的人也能成为辩护人,其宗旨在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提供便利,切实保障其享有充分的辩护权,从另一角度讲,它可以弥补律师数量上的不足,也可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上的负担上文为您解答 刑事案件 近亲属辩护是什么这个问题请参考

刑事诉讼中律师不适用回避。
  《刑法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上文为您解答 刑事辩护律师回避是什么 这个问题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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