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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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的污的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二款规定,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数额标准的两倍执行。根据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应当判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说在300元以上的,应当以认定为刑法第384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4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说在500万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4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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