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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探望法院是什么,谢谢大家的回答

何* 江苏-泰州 收养赡养咨询 2018.05.20 06:01:05 9人阅读

你好,我爸妈年纪大了该由我来赡养他们但我没钱,我想问问赡养纠纷探望法院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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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某某与刘某某结婚后生育一子四女。刘某某去世后,商某某独居生活,每月领取养老金2000余元。现商某某年逾80周岁,行动不便,需要有人照料。商某某起诉请求五名子女承担赡养义务。一审法院判决:刘甲每月给付商某某赡养费600元,其余四名子女每月给付100元。商某某和刘甲上诉,商某某上诉称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要求子女对其经常探视。经中院多次做调解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甲每月给付商某某赡养费400元,其余子女每月给付200元;五名子女每周探望商某某一次,从周一至周五按顺序探望。
对继父母也有赡养义务
符某与李某再婚后,共同抚养李某与前妻的两名子女李某甲、李某乙。后符某与李某生育李某丙,一家人生活和睦。符某自婚后尽人妻、尽人母之责,含辛茹苦将三个孩子养大。后符某丈夫与亲生儿子相继突发疾病而亡。李某甲、李某乙自成年后,均未尽赡养义务。符某因年老体弱,患有疾病,需要高额医疗费用,向李某甲、李某乙请求给付赡养费。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李某甲、李某乙每人每月给付符某赡养费400元。
离异后老年人要老有所养
姜某某与姜甲系父女关系。姜某某与姜甲母亲离婚后,姜甲随母亲生活,姜某某每月给付姜甲抚养费至姜甲成年。现姜某某因脑出血造成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无经济来源,要求姜甲给付赡养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姜甲对姜某某负有赡养义务,判决姜甲每月给付姜某某赡养费900元。上面就是对于问题  赡养纠纷探望法院是什么 法律上的解释

2018-05-20 06:0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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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父亲不和,女儿多年不回家尽赡养义务,父亲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予经济赡养和探望。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赡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孙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两个月探望原告孙老伯一次,每逢春节、中秋节、重阳节、孙老伯生日各探望孙老伯一次。
  据法院介绍,年近八旬的孙老伯是一名退休教师,共生育二女一子,与妻子离婚后单独借住于上海亲戚家。其大女儿居住于外省市,儿子患有精神疾病,小女儿孙女士居住于上海市,多年前已离婚,目前处于失业状态。
  据悉,孙老伯与女儿孙女士的关系原先尚好,并常有往来,后来因双方对家庭事务的认识各有不同,父女之间往来日渐疏少。多年前,孙老伯与孙女士还曾有过一场三年之久的赡养官司。2014年11月,孙老伯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孙女士每月支付其生活费1500元;负担其2014年以前的住院医疗费9000余元以及2014年以前的护理费7120元;并要求孙女士每两个月探望其一次,每逢春节、中秋节、重阳节、其生日各探望一次。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在物质赡养方面,孙老伯系退休教师,享有每月较高退休工资并参加医保,按照上海市居民平均生活标准,其日常生活亦足以获得保障,亦能覆盖其至今为止的医疗费用。相反,孙女士自离异后至今单身,目前失业,为孙老伯负担经济费用力有不逮。故对于孙老伯要求其每月负担生活费1500元及部分医疗费、护理费的诉请,法院难以支持。
  但法院认为,在精神慰藉方面,子女应给予父母在物质供养之外更多的精神关怀。孙老伯已近80高龄,身体不再康健如昔,对于子女精神上的理解、尊重、关心、体贴的需求更为强烈。其目前居住在上海,在年老体弱时,对同样居住于上海的孙女士比对其他子女有着更强的心理期待与依赖。故孙老伯提出要求孙女士定期探望的诉请于法有据,亦符合伦理,具体探望次数亦合情合理,故法院予以支持。此外,孙女士赡养义务的履行并不免除孙老伯其他子女的赡养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 赡养纠纷探望法院是什么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18-05-20 06:02:05 回复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您好:
超过80算醉驾,只要饮酒就算酒驾。拘役可以缓刑,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到两天。
以下供您参考: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知识关联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八种醉驾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上面就是对于问题 酒驾拘役家属可以探望吗 法律上的解释

原告:周××,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被告:王××,女,1969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儿周小×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学校将周小×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寒暑假由原被告轮流抚养。
  事实与理由:
  200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当初商定婚生女儿周小×由被告抚养。但对于原告的探望权未作约定。
  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周小×时,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故意造成各种阻碍,严重影响原告与周小×的父女亲情。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法院
以上就是关于探望的民事上诉状是什么 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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