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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案由是什么,谢谢大家的回答

谢** 湖北-十堰 个人债务咨询 2018.05.10 14:03:46 2979人阅读

你好,我女朋友骗了我三千块分手了,我想问问不当得利案由是什么,我不懂,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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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这个不当得利纠纷案由,具体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甲
第一次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其应当举证证明与乙存在借贷关系,但其不能提供借条等证据。考虑到两人的实际关系,仅凭转账记录难以认定该笔钱款就是借款,故甲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第二次,甲又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根据《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020-11-06 22:28: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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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制度的设立源自公平原则,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其理论基础在于“任何人不得基于他人之损失而获得利益”。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这种法律事实一旦出现,取得利益的这一方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取决于受益人主观心理状态。当受益人为善意时,其返还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当受益人为恶意时,其不但要返还其所获得的利益,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而善意和恶意的区分一般是指受益人在获得利益时是否知道其所获得利益来源的不合法性。受益人不知道其获得利益不合法,即为善意,受益人知道其获得利益不合法,即为恶意。本案中,吴某收取张某的25000元赔偿,并不知道没有合法的根据,故吴某为善意取得,其返还的范围应当以现存利益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该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二是返还的范围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原物所生的孳息”是指原物已经取得的收益,不应包括可期待利益。在本案中,吴某占有13000元,并未实际取得年利率6%的利息,故年利率6%的利息并非13000元所产生的孳息。所以,要求吴某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缺乏法律依据。上面就是对于问题不当得利的利息返还怎么做 法律上的解释,

不当得利是民事责任,不负刑事责任。不当得利只有在数额较大(司法解释标准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5千。)拒不归还时会构成侵占罪,才会涉及到刑事责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并依据相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归于消灭。
本案中,原告收购稻谷,被告出售稻谷,2013年10月15日、16日,被告出售稻谷给原告,总计货款人民币37445元。10月18日,原告通过转账汇入被告账户人民币30000元,用以支付被告的部分售稻款,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自认于10月19日,双方经结算后,收到原告支付的剩余售稻款人民币7445元。因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
二、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多支付给被告30000元的事实主张,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第
一、一方获得利益;第
二、他方受有损失;第
三、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以上三个构成要件均为案件的证明对象,本案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必须加以证明,否则,不当得利不能成立。经法庭调查查明,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给付错误、忘记扣款而受到损失以及被告获得利益的事实主张。
三、原告的财务人员声称在司磅单背面忘记注明,并不能必然地得出原告多支付30000元给被告的结论。
本案中,原告是一家粮油有限公司,依法应当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013年10月19日,原告的财务人员忘记在司磅单背面注明,并不能必然地得出原告多支付30000元给被告的结论,更不能推出被告构成不当得利。
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明显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庭予以全部驳回。
此致希望我对不当得利如何辩护 这个问题的回答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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