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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执行监视居住到期是否要撤销?谢谢。

刘** 广西-柳州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8.05.04 22:32:46 3194人阅读

我老公因为犯了罪,被公安执行监视居住了,到现在已到期,还没有撤销,请问执行监视居住到期是否要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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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举止到期后还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监视居住到期以后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这是一项授权性规定,也是一项排他性规定,这一规定即将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授予给了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种行为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则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检察院刑诉规则》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第五十七条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第五十八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第五十九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第六十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
第六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个刑事责任的,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
第六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 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取保候审;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第七十一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第七十三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第七十四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 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
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九十三条 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原决定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
第一百零三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期限后满十日前,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原决定机关。
第一百零四条 需要解除监视居住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更为拘留、逮捕
的,在变更的同时,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2018-05-04 22:46: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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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到期以后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这是一项授权性规定,也是一项排他性规定,这一规定即将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授予给了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种行为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则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这就是执行监视居住到期是否要撤销的回答,请参照。

2018-05-04 22:33: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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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到期后,办案机关会解除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020-11-06 20:20:52 回复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若监视居住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发现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监视居住,并通知执行机关,以及将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五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若监视居住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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