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山东法律咨询 > 德州法律咨询 > 德州个人债务法律咨询 > 遇到了涉外不当得利该怎么处理呢

遇到了涉外不当得利该怎么处理呢

李** 山东-德州 个人债务咨询 2018.05.02 13:09:37 2038人阅读

有一个朋友刚刚毕业,现在在法院里面上班,在处理的案子就遇到了涉外的事情,涉外不当得利,该怎么处理呢?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德州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德州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在国际私法上,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根据国际私法规范确定国际民商事案件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过程。①法律适用之所以必须采用的原因是由于法律冲突的存在。而解决涉外不当得利的法律冲突的方法,即通过涉外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规则来寻求恰当的准据法来处理相应纠纷。因此,涉外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涉外不当得利案件时,对与之有关且都主张管辖的各国法律的选择或采纳,即属于对使用何种准据法的确定。

2018-05-02 13:22:37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我国公民遇到了涉外不当得利的回答,?
  受“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法律原则和20世纪上半叶在普通法国家占主导地位的“既得权”理论的共同影响,不少学者都提出:不当得利之债应适用不当得利事实发生地法。该规则也被很多国家的立法所采纳。这种属地性的法律适用规则由以下三个因素构成,且不同主张强调适用不同的因素:
(1)不当得利起因行为发生地,《日本法例》第296条规定: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不法行为而产生的债权成立及效力,依其事实发生地法;
(2)损害发生地;
(3)利益发生地。匈牙利《国际私法法令》第35条规定:不当得利及其法律上的后果适用利益发生地法。不当得利事实适用发生地法的主要依据是:有关事件发生地的法律与不当得利之债有最密切的联系。

2018-05-02 13:10:37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在国际私法上,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根据国际私法规范确定国际民商事案件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过程。
①法律适用之所以必须采用的原因是由于法律冲突的存在。而解决涉外不当得利的法律冲突的方法,即通过涉外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规则来寻求恰当的准据法来处理相应纠纷。因此,涉外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涉外不当得利案件时,对与之有关且都主张管辖的各国法律的选择或采纳,即属于对使用何种准据法的确定。

2020-11-06 19:18:52 回复

您好,关于涉外不当得利的法律冲突是怎么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涉外不当得利的法律冲突是怎样的
各国主要在下列几个方面存在法律冲突:
各国对不当得利构成的条件规定不同;
各国对他方是否必须因此种得利而受损害规定不同;
各国对损害与得利之间是否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规定不同;
各国对违反公共秩序的合同而履行的给付,是否可以该合同不具效力为理由要求对方作为不当得利而返还规定不同;
各国对得利者应承担哪些债务规定不同;
各国对得利者的善意或恶意是否影响返还的范围规定不同。
涉外不当得利应适用的准据法
适用不当得利事实发生地法,这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作法,如1898年《日本法例》第11条规定:“因……不当得利或不法行为而产生的债权的成立及效力,依其原因事实发生地法。”
适用当事人的共同国籍国法或住所地法,如1966年的波兰《国际私法》第31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具有同一国籍且在该国有住所时,对不当得利,应适用他们的共同本国法。
适用支配产生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的法律,如1987年《瑞士国际私法》规定,不当得利之诉,
首先应适用支配不当得利从而产生的实际的或假想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具体来讲,假如原来的合同关系卖方已将货物交给买方,后来合同无效,买方是否应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就应受原合同准据法的支配。
我国目前无专门规定涉外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
对于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的评析
(一)对于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的分析
我国现行关于涉外不当得利法律适用的规定是《涉外法律适用法》第47条,即“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由于我国在此之前并无关于涉外不当得利法律适用的规定,所以这一规定的实行弥补了我国法律的一项立法空白。以下将对我国涉外不当得利规则进行分析,从此条文可以得知:
1.我国在处理涉外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纠纷时的法律选择是具有顺序的。
首先是依当事人之间是否实行意思自治原则进行
第一次筛选,如当事人之间已经协议选择法律则以协议选择的法律为准;但如当事人没有选择,则以当事人的共同居所地法进行
第二次筛选,如没有共同居所地,则只能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法律。
2.我国的规定主要采用意思自治因素、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以及不当得利发生地这三个连接点。
(二)对于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的评价
1.新规定弥补了我国关于涉外不当得利法律适用的空白,具有完善我国立法体系的积极意义。在新法规定中我国创新的使用了无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属于法定之债的不当得利相结合。而且考虑到属人法不同法系理解不同以及国籍或住所难于确定的缺点,而明确使用经常居住地作为连接点,这使实际操作过程中更便于提高解决司法案件的效率。
2.新法对于意思自治因素的规定尽管有不完善之处,但体现了一种立法趋势。
首先,我国采用的是与其他国家采用意思自治因素不同的规定,属于无限制的意思自治,主要体现在法律的选择上不仅可以选择地法,也可以选择其它国家的法律。我认为这种制度可以与其他国家规定的由合同准据法理论和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理论共同调整的涉外不当得利法律适用的效果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如在涉外不当得利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行确定他们的争议是由于合同关系产生还是非合同关系产生的由于合同关系产生选择可以适用合同准据法,而避免在仅仅适用由于合同关系或非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多个可适用法律同时满足而无法选择的情况。尤其是对于国际交往日益复杂的今天,这种无限制意思自治因素更利于当事人解决等民事纠纷。同时对于其他国家法律了解不多的当事人来说亦可以通过新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选择他们所熟悉的地法。
其次,意思自治优点可解决在权利竞合时法律的选择问题。如前所述不当得利的产生可以由于合同关系也有可能由于非合同关系如侵权关系产生,如果一个不当得利是由于一个基于侵权和合同竞合产生的法律关系引起的,选择不同准据法得出的结果会有很大不同,然而新法就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即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而非由法官定夺。再次,意思自治因素体现了现代冲突法理论中对于个人利益的保护,关注个人利益,寻求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同时它通过软化以往僵硬、机械连接点的重要方法来追求实体公平,即以选择法律的内容为判断是否公正,而非仅仅以适当的规则指引确定的准据法来去定是否公正。但新法对意思自治的规定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如对于当事人的协议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定,是否应在不当得利发生前还是不当得利发生时抑或提交审判之前可以进行法律选择。加之关于当事人协议选择方式的规定存在空白,如对于是否必须明示选择或默示选择也可以承认以及什么可视为默示选择等都未做出明确规定。
3.从新法第47条可以看出我国并不区分涉外不当得利发生是否涉及不动产,没有单独条文规定涉及不动产的涉外不当得利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实际中虽然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但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以及与所属国关系的复杂性,不宜采取不区分的规定。比如当事人协议选择了一个与不动产所在地以外的法律,但不动产所属国却不想承认和执行该判决则,这种协议选择是无现实意义的,而且所产生的结果也与实体法中不当得利的功能相违背。
4.关于在当事人无协议也无共同经常居住地时应适用的不当得利发生地法律的规定不明确。
首先,这种事实发生地究竟是事实发生地还是行为发生地不明确;
其次,如果是事实发生地,如前文所述是不当得利起因行为发生地还是损害发生地或者是利益发生地都不得而知,给具体的操作造成困难。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涉外不当得利的法律冲突是怎样的
各国主要在下列几个方面存在法律冲突:
各国对不当得利构成的条件规定不同;
各国对他方是否必须因此种得利而受损害规定不同;
各国对损害与得利之间是否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规定不同;
各国对违反公共秩序的合同而履行的给付,是否可以该合同不具效力为理由要求对方作为不当得利而返还规定不同;
各国对得利者应承担哪些债务规定不同;
各国对得利者的善意或恶意是否影响返还的范围规定不同。
涉外不当得利应适用的准据法
适用不当得利事实发生地法,这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作法,如1898年《日本法例》第11条规定:“因……不当得利或不法行为而产生的债权的成立及效力,依其原因事实发生地法。”
适用当事人的共同国籍国法或住所地法,如1966年的波兰《国际私法》第31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具有同一国籍且在该国有住所时,对不当得利,应适用他们的共同本国法。
适用支配产生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的法律,如1987年《瑞士国际私法》规定,不当得利之诉,
首先应适用支配不当得利从而产生的实际的或假想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具体来讲,假如原来的合同关系卖方已将货物交给买方,后来合同无效,买方是否应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就应受原合同准据法的支配。
我国目前无专门规定涉外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
对于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的评析
(一)对于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的分析
我国现行关于涉外不当得利法律适用的规定是《涉外法律适用法》第47条,即“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由于我国在此之前并无关于涉外不当得利法律适用的规定,所以这一规定的实行弥补了我国法律的一项立法空白。以下将对我国涉外不当得利规则进行分析,从此条文可以得知:
1.我国在处理涉外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纠纷时的法律选择是具有顺序的。
首先是依当事人之间是否实行意思自治原则进行
第一次筛选,如当事人之间已经协议选择法律则以协议选择的法律为准;但如当事人没有选择,则以当事人的共同居所地法进行
第二次筛选,如没有共同居所地,则只能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法律。
2.我国的规定主要采用意思自治因素、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以及不当得利发生地这三个连接点。
(二)对于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的评价
1.新规定弥补了我国关于涉外不当得利法律适用的空白,具有完善我国立法体系的积极意义。在新法规定中我国创新的使用了无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属于法定之债的不当得利相结合。而且考虑到属人法不同法系理解不同以及国籍或住所难于确定的缺点,而明确使用经常居住地作为连接点,这使实际操作过程中更便于提高解决司法案件的效率。
2.新法对于意思自治因素的规定尽管有不完善之处,但体现了一种立法趋势。
首先,我国采用的是与其他国家采用意思自治因素不同的规定,属于无限制的意思自治,主要体现在法律的选择上不仅可以选择地法,也可以选择其它国家的法律。我认为这种制度可以与其他国家规定的由合同准据法理论和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理论共同调整的涉外不当得利法律适用的效果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如在涉外不当得利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行确定他们的争议是由于合同关系产生还是非合同关系产生的由于合同关系产生选择可以适用合同准据法,而避免在仅仅适用由于合同关系或非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多个可适用法律同时满足而无法选择的情况。尤其是对于国际交往日益复杂的今天,这种无限制意思自治因素更利于当事人解决等民事纠纷。同时对于其他国家法律了解不多的当事人来说亦可以通过新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选择他们所熟悉的地法。
其次,意思自治优点可解决在权利竞合时法律的选择问题。如前所述不当得利的产生可以由于合同关系也有可能由于非合同关系如侵权关系产生,如果一个不当得利是由于一个基于侵权和合同竞合产生的法律关系引起的,选择不同准据法得出的结果会有很大不同,然而新法就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即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而非由法官定夺。再次,意思自治因素体现了现代冲突法理论中对于个人利益的保护,关注个人利益,寻求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同时它通过软化以往僵硬、机械连接点的重要方法来追求实体公平,即以选择法律的内容为判断是否公正,而非仅仅以适当的规则指引确定的准据法来去定是否公正。但新法对意思自治的规定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如对于当事人的协议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定,是否应在不当得利发生前还是不当得利发生时抑或提交审判之前可以进行法律选择。加之关于当事人协议选择方式的规定存在空白,如对于是否必须明示选择或默示选择也可以承认以及什么可视为默示选择等都未做出明确规定。
3.从新法第47条可以看出我国并不区分涉外不当得利发生是否涉及不动产,没有单独条文规定涉及不动产的涉外不当得利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实际中虽然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但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以及与所属国关系的复杂性,不宜采取不区分的规定。比如当事人协议选择了一个与不动产所在地以外的法律,但不动产所属国却不想承认和执行该判决则,这种协议选择是无现实意义的,而且所产生的结果也与实体法中不当得利的功能相违背。
4.关于在当事人无协议也无共同经常居住地时应适用的不当得利发生地法律的规定不明确。
首先,这种事实发生地究竟是事实发生地还是行为发生地不明确;
其次,如果是事实发生地,如前文所述是不当得利起因行为发生地还是损害发生地或者是利益发生地都不得而知,给具体的操作造成困难。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民法通则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比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二、不当得利管辖地
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不当得利举证责任
1、民事诉讼法上通常采用的举证规则是权利主张者举证,也就是通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2、在特殊情况下却采用由否认主张者举证,其理由主要在于在部分案件中只有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才能更好实现实体真实,体现公平原则的要求。
3、基于不当得利的4个构成要件,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权利主张一方应当对前3个构成要件予以证明。
四、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2、他人利益受到损失
3、一方获得利益与他人利益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一方获得利益及他人利益受到损失无法律上的原因
五、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民法通则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比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借据的格式
160058人阅读

借条在民间借贷中十分常见,为了保护我们的合法权利,确保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很重要,那么借条怎么写才会有法律效力,正规借据应该怎么写,手写借条的标准格式是什么,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快来了解一下吧!

个人贷款申请书范文
20310人阅读

贷款买车、贷款买房这些都十分常见,贷款消费已经十分普遍,那么银行个人贷款申请书怎么写,养殖扶贫贷款申请书怎么写,以及个人汽车贷款申请书怎么写呢,下面详细为你解读,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借据怎么写
15911人阅读

在借钱给别人时都要立个字据,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借据,那么借据应该怎么写呢,那么借据怎么写才受法律保护,现金借据怎么写,以及抵押借据怎么写等内容 ,更多知识尽在律图百科栏目,一起了解一下吧!

欠条格式范本
61669人阅读

在生活中,会遇到亲戚朋友找你借钱的情况,谈钱不一定会伤感情,但是写欠条留存也非常重要,避免以后麻烦,今天律图百科栏目,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欠条格式范本,来了解一下吧!

借条的标准格式
387466人阅读

首先应找一张质量比较好比较厚的纸而且应是一张完整的纸来写,借条应写清楚这些内容:出借款人、币种、借款金额、用途、利率、还款时间、借款人。如有证明人或担保人要让他签上名,但要写明是证明人还是担保人,以免发生纠纷。快和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