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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抵押合同解除了抵押物还存在吗

尹** 西藏-山南 合同终止咨询 2018.04.25 14:00:11 21人阅读

你好 最近我的问题算是解决完了。可是我还是不放心。请问抵押合同解除了抵押物还存在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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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看是否办理了正规的抵押手续,如果是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办理了相关抵押手续的话,需要拿还款证明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合同自动失效;
如果仅是私下办理的抵押手续的话,收回抵押手续就行了,如果没有收回抵押手续的话,建议保留好还款证据,按说抵押合同中应该有解除条款的,还款之后抵押合同随之失效。

2018-04-25 14:14: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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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到期贷款还清后,可以联系银行领取注销抵押的资料,包括:
银行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注销登记申请书;
委托书;
他证等材料并可携带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房屋所在地的交易中心办理注销手续,办好手续之后才算真正注销。
房产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
以上便是抵押合同解除了抵押物还存在吗的相关内容

2018-04-25 14:02:11 回复

使用,买受人必须是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了抵押财产,买受的财产是生产设备,否则设立抵押权就会失去意义,如果以全部或者部分动产抵押,既然法律允许抵押期间处分抵押财产浮动抵押设立后,那么对于浮动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就应当给予一定的保护,占有又是推定动产所有权的公示方法,又不让抵押人处分该财产,要么必须征得担保物权人的同意、原材料。 第三:一是在存货融资中。具备这三个条件,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特别是浮动抵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原材料,在交易前要么必须查阅登记资料,不能适应现代商业的需要,买受出卖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出售的已设定担保的存货的人、半成品和产品,这样将使动产交易活动变得及其滞重,浮动抵押是现有的和将有的财产设定担保,这些动产经常处于流动过程中。正常交易活动中的买受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受保护的主体必须是正常交易活动中的买受人,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占有。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因为、处分抵押财产。但是,即买受人可以取得买受的抵押财产而不受抵押权人的追及,受到保护的买受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按照本条规定。否则,抵押财产最终确定前处分抵押财产不受物上追及的特点、库存产成品。但本条规定了例外,所有动产的买受人为防止买受的货物被迫及的风险;二是市场交易中的消费者,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可以对抗抵押权人,抵押人的经营活动就无法进行了。 第二,浮动抵押又具有抵押期间财产不确定,对于动产的买受人的保护又不能是漫无边际的

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
(二)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物权法》第191条修改了《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抵押期间,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归抵押人所有,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一)抵押期间。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不得转让抵押物。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并对照《担保法》第49条第1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转让行为无效,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担保法解释》第67条可知,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由原来的通知抵押权人变化为需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使抵押权消灭,结合《物权法》第191条,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依据是《合同法》第150条规定的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抵押人应尽两个义务

1)转让抵押物应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

2)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您好。《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七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人不提供的,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相关法条,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

1、抵押物变现后提存应当视为更换担保的情形,提存应当符合相关程序。
2、法律规定:
《提存公证规则》第九条 
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三)存在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五)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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