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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撤销债务人行为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刘** 湖北-襄阳 债务纠纷咨询 2018.04.19 20:48:19 1089人阅读

我一个朋友别人欠他一笔债,他不想让他还了。想要撤销。不知道撤销债务人行为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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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的行为与债权平等原则相悖。所谓债权平等,即同一债务人存在数个到期债权,且多个债权人均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除享有法定优先权外,其效力一律平等,没有优劣之分,债务人应以其全部财产作为所有债权的一般担保。这一原则在民法、中都有体现。本案中,债务人钱某在其责任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凭自己的意愿向不享有优先权的李某作足额清偿,并使得其他债权人无法受偿。这种行为非但与债权平等原则相违,而且若在实践中得不到纠正,有可能大量出现债务人只向有特定关系的债权人清偿债务,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引发道德风险,破坏交易安全。
2、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74条的立法本意。合同法设立撤销权的目的在于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能力,从而保障债权不因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难以实现。本案债务人钱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将剩余财产向特定债权人任意履行,导致无责任财产可供分配,必然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而撤销该行为,可以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并使得全体债权人平等受偿,因此符合合同法第74条规定之精神。
3、撤销债务人行为符合利益平衡原则。目前,我国个人破产的法律制度尚未确立,但是,破产制度所蕴含的平等保护原则,在时下债务人履行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形下,亦有遵循的必要。当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若仍然允许债务人任意处分其财产,必然造成债权人之间利益的失衡。撤销债务人的任意履行行为,可以保证各债权人通过参与法院主持下的分配程序,按比例受偿债权,这样既能实现了债权人利益的相对平衡,又不会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余债受偿权。
4、可以强化诚实信用原则。随着社会法治化水平的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用法能力也在不断增强,但是从消极方面而言,少数当事人缺失诚信、规避法律的行为也在增加,这种现象不利于法律的成长和社会的进步。实践中,债务人任意履行行为所指向的债权是否真实,往往很难确认,不能完全排除债务人借履行债务之名行转移财产之实。因此,从法律的价值层面考虑,与其无法防范恶意避法的逃债行为,不如由法律规定禁止任意履行,将债务的全部责任财产平均分配至所有债权人,以此来强化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
5、行使撤销权有利于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院虽可作出处罚,但如果不能撤销其任意履行行为,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仍会落空,判决的效力将因此而被虚化,并会造成当事人对法院司法行为的不信任。

2018-04-19 20:54: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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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你的问题撤销债务人行为,为你做出以下解释:
如果恶意损害了债权的实现,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债权人撤销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第三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二、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有危害债权的行为。其主要表现:  
①债务人的行为为处分财产的行为;  
②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  
③债务人的行为在债权成立后所为;  
④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2、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具有恶意,即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仍进行。  
四、具备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时,债权人应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生效后,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保全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费,应由债务人和有过错的第三人偿付。

2018-04-19 20:50: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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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以及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时,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上述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并且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会消灭。

一.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现在一般的见解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权利的时候,应具备以下要件:
(1) 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表现为放弃到期债权 、无偿转让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 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认为若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发生于债成立之前,则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恶意无从谈起.
(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害债权.
(5)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将处分行为分为无偿处分行为和有偿处分行为.对无偿处分行为,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对于有偿处分行为,只有当债务人和第三人双方在实施行为时都具主观上的恶意或过失,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当第三人为善意时,认为撤销权的行使不利于保护该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违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法律原则;当债务人为善意,第三人为恶意或过失时,属于第三人侵权,故也不发生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
二.撤销权的时效是多少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合同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1年,第75条和第104条第二款规定的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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