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线路两侧设立的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寓居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寓居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铁路管理组织提议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铁路用地能需要前款要求的,由铁路管理组织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 控制区内、红线外的房屋不一定要拆迁;影响了安全行使或居民生产生活的可以与公路建设和管理部门协商得到补偿或者拆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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