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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刑事辩护业务中的具体案件, 首先需要确定的策略问题 , 就是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恰当 地确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
所谓无罪辩护策略,就是认为控方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也许是绝对无罪,也许是存 疑无罪。这一策略是辩护律师的最高境界——最上策。有人说辩护律师应当怀疑一切,其首 要的就是怀疑所指控的罪名能否成立。
投毒案无罪辩护要点其确定原则:只要实体上存在不构成犯罪的因素,不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案件,就应当进 行无罪辩护;只要可能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坚决不做罪轻辩护。在目前的司法现实下,无罪 辩护成功的标志:第一, 促使二审法院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 第二, 促使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第三,促使法院判处缓刑;第四,促使法院作出“实报实销”的判决。(判决前羁押的时间 要折抵刑期,如果法院对无法定罪的被告直接宣告无罪释放,就会导致采取羁押措施的机关 承担错案赔偿责任,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法院往往会作出“实报实销”的判决。)
1.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1) 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2) 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 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2. 辩护律师应当做无罪辩护的几种情形:
(1)被告人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的;(2)被告人行为仅构成民事违法或行政违 法的;
(3)被告人行为系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
(4)被告人行为不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 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
3. 辩护律师可以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1)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相应证据证明的:(2)据以定案的基本证据不确实 的;
(3)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有明显矛盾,无法排除的;
(4)依据证据得出的结 论不具备排他性的;
(5)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无其他证据的。
4. 只有间接证据的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 护:(1)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未经查证属实的;(2)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 证的;
(3)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
(4)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 事实,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
(5)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不符合逻辑或经验判断的。
所谓有罪辩护策略,是指同意控方的有罪指控,多数情况下是对罪名无异议,只是提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求得对当事人从宽处 罚的最大化。这是实践中最常使用的一种策略。
少数情况下,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但指控的罪名和罪数有误。要求人民 法院依法对指控的罪名更改和罪数进行更改。多数情况下是多改少,但也有时候是少改多。 要充分利用数罪并罚、自首、立功等制度的有利点,以求得对被告人处罚的最轻化。
2018-03-22 10:44:3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