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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还是合同终止的流程是什么?

甯* 甘肃-兰州 合同终止咨询 2018.03.16 10:16:35 291人阅读

朋友最近在处理有关合同解除的事情,但是他之前没有遇见过类似的问题,所以来问问你们合同解除还是合同终止,希望可以得到想要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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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只有在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可撤销合同及无效合同因属于效力瑕疵或欠缺的合同,不受合同解除制度调整。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为避免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制度,从而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性,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禁止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所谓法定解除,是指由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行为。例如,lt;合同法gt;第94条规定的5种情形。所谓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出现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合同解除。当然,当事人不必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解除合同,也可以事后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我国法律没有采纳当然解除主义,即具备合同解除条件,就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当事人要解除合同,必须有解除行为。合同解 除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第二种是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解除方必须具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没有解 除权的解除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4、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关系)消灭。理论上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权的效力是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所谓 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是指当事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亦即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既往。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权的效力是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所谓合同关系向将 来消灭,是指合同关系自解除时消灭,合同解除还是合同终止合同解除前的关系仍然存在,亦即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 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采纳的是第一种观点,即 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既往。

2018-03-16 10:25: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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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再次,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
合同终止又称为告知,是指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作的合同效力向将来消灭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终止权与解除权虽然都表现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在性质上均为形成权,且其产生都可依约定或法定两种途径,但二者在理论上存在不少差别:
首先,适用情形不同。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其次,法律效力不同。
最后,发生条件不同。法定终止权因合同种类不同而发生原因各异,而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一般为不可抗力及债务不履行的各种情形。我国合同法没有合同终止的概念,也没有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故合同解除适用于所有合同。当它适用于继续性合同时,合同解除还是合同终止则表现为合同终止的一些法律特征,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 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终止,二者表现为种属关系,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不能代替合同 解除来使用。

2018-03-16 10:18: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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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可解除。   
(二)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不同的情况,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流程存在差异,通常有如下情况:
  
一、 协商解除
  
1、 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员工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 达成一致: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3、 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4、 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还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经济补偿;
  
5、 劳动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后,劳动合同按双方约定解除;
  
6、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 法定解除
  
(一) 单位解除
  
1、 过失性辞退
  
(1) 通知工会:用人部门/人力资源科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由工会提出意见,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 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3) 结算薪资: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
  
(4) 劳动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5)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原电子档案以及员工过失的证据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 无过失性辞退
  
(1)通知工会:用人部门/人力资源科将解除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由工会提出意见,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提前通知:人力资源科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3)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4)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和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和经济补偿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6)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3、 经济性裁员(20人以上)
  
(1) 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20人或占企业人数的10%)
  
(2) 上报有关部门:拟定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
  
(3)工作交接:各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们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4)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们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员工们的薪资和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和经济补偿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6)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们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 劳动者解除
  
1、劳动者单方面解除
  
(1) 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用人部门接受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并转报人力资源科;
  
(2) 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作交接;
  
(3) 结算薪资: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
  
(4) 劳动合同解除: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劳动合同按时解除;
  
(5)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 【索取赔偿: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期限、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非必经流程)
  
(7)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 劳动者随时解除
  
(1) 【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用人部门接受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转报人力资源科;】(根据法律规定不需事先告知的除外)。
  
(2) 工作交接:具体由用人部门安排员工进行工作交接;
  
(3) 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及经济补偿;
  
(4) 劳动合同解除: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5)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三、 约定解除
  
(1) 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规定进行工作交接;
  
(2) 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时,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如果有经济补偿的,应当支付);
  
(3) 劳动合同解除: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并结清薪资、补偿,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4)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5)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一、 协商解除
  
1、 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员工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 达成一致: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3、 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4、 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还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经济补偿;
  
5、 劳动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后,劳动合同按双方约定解除;
  
6、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 法定解除
  
(一) 单位解除
  
1、 过失性辞退
  
(1) 通知工会:用人部门/人力资源科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由工会提出意见,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 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3) 结算薪资: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
  
(4) 劳动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5)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原电子档案以及员工过失的证据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 无过失性辞退
  
(1)通知工会:用人部门/人力资源科将解除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由工会提出意见,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提前通知:人力资源科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3)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4)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和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和经济补偿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6)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3、 经济性裁员(20人以上)
  
(1) 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20人或占企业人数的10%)
  
(2) 上报有关部门:拟定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
  
(3)工作交接:各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们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4)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们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员工们的薪资和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和经济补偿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6)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们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 劳动者解除
  
1、劳动者单方面解除
  
(1) 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用人部门接受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并转报人力资源科;
  
(2) 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作交接;
  
(3) 结算薪资: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
  
(4) 劳动合同解除: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劳动合同按时解除;
  
(5)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 【索取赔偿: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期限、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非必经流程)
  
(7)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 劳动者随时解除
  
(1) 【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用人部门接受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转报人力资源科;】(根据法律规定不需事先告知的除外)。
  
(2) 工作交接:具体由用人部门安排员工进行工作交接;
  
(3) 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及经济补偿;
  
(4) 劳动合同解除: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5)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三、 约定解除
  
(1) 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规定进行工作交接;
  
(2) 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时,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如果有经济补偿的,应当支付);
  
(3) 劳动合同解除: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并结清薪资、补偿,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4)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5)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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