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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打听一下如果说签了阴阳合同弄反悔吗?

王* 广西-桂林 房屋买卖咨询 2018.03.11 06:32:48 17人阅读

你好,我朋友跟我说他最近拟定了一份合同,但是不知道签了阴阳合同弄反悔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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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
(二)合同形式:
1、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
3、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
(三)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1、当事人名称须真实、一致;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要具体、明确;
3、注意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
4、履行方式须具体:交货方式、结算方式;
5、履行期限须确定某一时间点或时间段;
6、尽量明确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7、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或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订约前的合同义务:
1、尽协助、通知义务;
2、订约时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五)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出具时应标明合同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有效期限,业务结束要及时收回。
业务人员离职要及时收回上述文件,无法收回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做证据保全。
发现业务人员在委托授权终止后仍以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及时确定是否追认;不予追认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进行证据保全。必要时要求警方介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遇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即一年)。
(七)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须交公司统一保管。
(八)合同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含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及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2018-03-11 06:38: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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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
2、合同对方为法人:
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
核实订约人是否经其所在公司授权委托,查验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合同书;
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3、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
对于你的签了阴阳合同弄反悔吗这个问题,需要知道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法人筹备处: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

2018-03-11 06:34:48 回复

随着二手房的升温,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也经常出现签约后房主反悔的事情。究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从实践上看,主要有以下原因:
1、房主会以所售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出售二手房时没有征得另一方同意为理由,解除卖房合同收回房屋;
2、房主认为所售房屋是政策规定的不允许出售的房屋类型;
3、房主以卖房时为避税签署的是“阴阳合同”为由,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4、房主以中介公司没有及时转交买房人的定金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

按照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交纳税款。在这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卖价格是78万元,也就是说,78万元是真正交易的数目,而网签交易价格是60万元,差价18万元没有交税,实际逃避了这部分纳税。买卖双方为达到逃避国家税收的目的,而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故意做低房价,的确涉嫌违法,但合同中关于房屋买卖的其他条款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就是说,这份合同是双方当时真正意愿的表达,应该还是有效的。
“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签订‘阴阳合同’,以逃避国家税收的做法并不鲜见。”马国华律师说,个别合同当事人明知此举违法,仍屡屡尝试,其目的往往是为了方便自己在卖房过程中想要反悔的时候,能够以合同无效为借口,拒绝出售房屋。事实上,做低房价的买卖合同不会整体无效,房屋出卖人企图以此逃避合同履行义务的想法是难以实现的。

个别合同当事人明知此举违法,仍屡屡尝试,其目的往往是为了方便自己在卖房过程中想要反悔的时候,能够以合同无效为借口,拒绝出售房屋。事实上,做低房价的买卖合同不会整体无效,房屋出卖人企图以此逃避合同履行义务的想法是难以实现的。
买卖双方为达到逃避国家税收的目的,而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故意做低房价,的确涉嫌违法,但合同中关于房屋买卖的其他条款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就是说,这份合同是双方当时真正意愿的表达,应该还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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