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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查国外仲裁裁决效力的原则是什么?

唐* 湖北-恩施 刑事诉讼咨询 2018.01.25 19:57:15 237人阅读

我叔叔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法院审查国外仲裁裁决效力的原则是什么,因为叔叔公司出现了一些事情,需要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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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对该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其第(A)段和第(B)段的内容以英国高等法院海事商事法庭所作出的变更内容为准,对该裁决予以执行。 3 〖评析〗 在海事仲裁领域,大多数海事仲裁案件会选择到伦敦进行仲裁,而英国仲裁法坚持对仲裁严格监督的原则,因此,许多海事仲裁裁决会因在英国法院提起上诉而被法院直接更改,如本案中,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仲裁裁决其部分内容即经过上诉被英国法院更改。对于此类部分内容被法院更改的仲裁裁决,其承认与执行的审查标准与普通仲裁裁决有何不同之处,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而将该更改部份内容视为仲裁裁决还是法院判决,将直接影响当事人胜诉权益在我国的实现。 一、我国法律中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与国外仲裁裁决的不同程序 1.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对该申请或者请求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只有认为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才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执行。 可见,国际条约和互惠原则是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 4 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受理法院只要查明两国之间确实存在条约关系,按照条约或协定中规定的承认条件予以审查,即可做出予以承认或不予承认的判决。在我国与有关国家未订有条约的情况下,原则上以互惠为前提,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互惠关系的判定标准极为严格。总体上看,一方面,目前与我国在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领域存在条约关系的国家还很少;另一方面,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上是奉行“事实互惠”原则,即除离婚判决外,其他所有民商事案件都要求他国必须有承认与执行我国法院判决的先例,而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英国在内也都出于保护本国司法主权的目的而严格执行事实互惠原则,因此在我国与这些同样奉行“你不承认我,我就不承认你”的国家之间要建立起互惠关系存在很大难度。 我国法院在审理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的案件中,一旦查明与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之间不存在相关司法协助条约或国际公约,也不存在该国承认我国法院判决的先例,则该申请必定被裁定驳回。这无疑使绝大多数国外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都难以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2018-01-25 20:06:15 回复

《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人民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承认和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我国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已加入该公约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当事人请求外国承认和执行我国或涉外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生效裁决副本; (二)业已送达的送达回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审判中有缺席判决情形的,还应提供缺席判决合法的有关法律文件; (三)上述文件的译本,译文须采用对方通行或认可的文字。外国收到当事人或我国人民的请求后,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定或条约的,按协定或条约规定要件审查,与我国无条约关系的按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按该国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承认和执行。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为了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而又具有效力的裁决得到纠正,《仲裁法》赋予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允许人民法院在出现法定情形时撤销仲裁裁决。
  但是,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
监督权而撤销裁决(除非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注:已修订为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裁决撤销具有应注意以下规则:
1、《仲裁法》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过此期限,人民法院则不再受理当事人撤销裁决的申请。
2、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要承担裁决有法定撤销事由的举证责任。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仲裁裁决书及证明存在撤销事由的基本证据。
4、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般限于仲裁程序上的缺陷或者仲裁员的不正当行为,对裁决实体问题错误申请撤销裁决有着非常严格的条件限制(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实体问题根本不能构成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应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情形之内,人民法院对国内仲裁裁决的审查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为依据,对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为依据,人民法院对上述法定情形之外的理由不予审查。
5、人民法院对仲裁程序的审查以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为依据,并不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规定来审查仲裁程序的合法性;
6、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裁决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裁决;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则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裁决。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的复函》(〔2003〕民立他字第71号):“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不属于申请再审案件受理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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