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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是哪个部门受理

李* 广西-北海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4.05.22 15:17:00 383人阅读

挪用资金罪是哪个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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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管辖权。
所谓“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利用其所担任职务之便,私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为个人所有或者借贷给第三方使用,且数额较大、超出3个月未予偿还,或者虽然尚未超过3个月,但涉及数额巨大、用于营利性活动或从事非法活动等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5-22 15:18:00 回复

挪用资金罪受案单位是检察机关或者是公安机关,具体是哪一个主体来进行一个案件侦查活动的话,是应当根据情况而定。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由检察机关来进行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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