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凡达到以下所有要素条件者,均可判定构成洗钱罪:
第
一、主体系。
该罪行的犯罪主体是普遍适用于一切公民的特殊主体,其中应包含已成年并具备承担法律责任之能力的个体。
此外,亦允许单位参与犯罪过程。
第
二、客体系。
本罪却对多重客体形成侵害,具体而言,既侵害了金融体系的稳定,同时也侵害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以及国家对于正常金融管理活动和外汇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第
三、主观动机。
在主观层面上,该罪行的表现则是明显犯罪意图的显现。
第
四、客观事实。
本罪的客观表现在于其通过多种方式为毒品犯罪、黑帮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主义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受贿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掩盖或隐藏其来源与性质,例如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资金转移、协助资金汇往境外、或采用其他手段掩盖、隐藏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等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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