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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福建-龙岩
解析:
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节,均应当依据挪用公款罪标准予以刑事案件立案:
1.当事人将所借公款私自使用,且金额处于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之间,用于从事非法活动;
2.当事人擅自将公款金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借出,供其个人用作盈利性活动;
3.当事人私自从公司或其他组织中借走公款,总额达到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并且已经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备案。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024-05-20 10:5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