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不同。庭外调查的主体是。它特指的是由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依法有责任进行调查和收集。而法庭调查的主体是人民、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它指的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人民的主持下,通过举证、质证、反证、再举证、再反证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及人民认证来完成的法庭调查的过程。 2、方式不同。一般来说,法庭调查除了民诉法中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情况外,都是公开进行的,把审判活动置于诉讼参与人和群众的监督下,透明度很高,而庭外调查则是由人民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大多数情况与当事人是背靠背的,透明度很低。 3、范围不同。“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当事人举证的范围包括能证明自己主张的所有证据和反驳对方主张的所有证据,带有明显的“功利性”。即只举对已有利的证据,无利的则不举。而庭外调查的范围则限于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规定的四种情况。可见庭外调查的范围应比法庭调查的范围小得多。而且庭外调查的目的是进一步排除疑问,查清案件事实,并不是为一方当事人服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对下列,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的案件,在不得的期限内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主体不同。庭外调查的主体是。它特指的是由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依法有责任进行调查和收集。而法庭调查的主体是人民、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它指的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人民的主持下,通过举证、质证、反证、再举证、再反证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及人民认证来完成的法庭调查的过程。 2、方式不同。一般来说,法庭调查除了民诉法中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情况外,都是公开进行的,把审判活动置于诉讼参与人和群众的监督下,透明度很高,而庭外调查则是由人民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大多数情况与当事人是背靠背的,透明度很低。 3、范围不同。“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当事人举证的范围包括能证明自己主张的所有证据和反驳对方主张的所有证据,带有明显的“功利性”。即只举对已有利的证据,无利的则不举。而庭外调查的范围则限于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规定的四种情况。可见庭外调查的范围应比法庭调查的范围小得多。而且庭外调查的目的是进一步排除疑问,查清案件事实,并不是为一方当事人服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对下列,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的案件,在不得的期限内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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