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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出钱购买房产夫妻名字该如何处理纠纷

孙** 广西-北海 财产分割咨询 2024.05.19 14:07:00 394人阅读

岳父出钱购买房产夫妻名字该如何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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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处理房地产纠纷这一问题,我们给出了以下几点建议和解决方案:
第一,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协商的方式来妥善地解决争议;
其次,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可以寻求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帮助;
再者,也可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另外,如果以上步骤均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可以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
最后,如实在无法协商解决,需要解决相关问题,还可以诉诸法律,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024-05-19 14:08:00 回复

一般情况下不算
 婚后买房写的父母名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房子所有权为登记原则,房产证登记人就是房产所有人,夫妻婚后买房,写的父母姓名,这房子就属于父母合法拥有的住房,产权和夫妻俩无关。
  除非夫妻俩有出资证明,可以主张债权。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
  《婚姻法》
  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你好,对于购房合同夫妻一方签字这一问题,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只有夫妻一方签字的买卖合同因为没有夫妻另一方签字确认,签字的一方可能损害未签字一方的利益,所以当没签字一方对合同提出异议时,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财产处分时夫妻双方互有代理权利,一方可以代理一方处分财产,因此合同有效

小夫妻结婚后,为表示诚意,丈夫在婚前房产权证上添加妻子名字,不久双方离婚引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最终人民作出一审判决,男方应支付女方诉争房屋1/4份额的折价款15.6万余元;诉争房屋归宗先生父子所有。案情介绍:婚前房产加妻子名字离婚起纠纷2003年12月,A与宗先生在网上聊天相识,经过三年多的恋爱过程,双方于去年6月登记结婚。此前的2006年,宗先生父子购买了122平方米的住房一套,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宗先生父子,宗先生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49万元。A与宗先生结婚后不久,宗先生父子将婚前房产权证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增加A为产权人,确定小夫妻各占房屋产权1/4,宗先生父亲占房屋产权1/2,同时,A也在申请书上注明同意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今年3月,A与宗先生因感情破裂,在主持下调解离婚,现A要求对诉争房屋进行析产。A诉称,用于结婚的房屋,购房时产权确为宗先生父子共有,因宗先生在婚前一再承诺婚后将产权变更为夫妻双方名下,故其将房屋1/4的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现双方的婚姻关系已解除,因对房屋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要求主张系争房屋中的1/4份额,宗先生父子折价支付其房屋份额款。宗先生辩称,系争房屋是父亲为改善家庭住房条件而购买,其与A领取结婚证时,A说要有个保证,要求在新买的房子里加上她的名字,如愿后,她又要求将我父亲名字去掉而发生争吵,故双方就此离婚。因A没有在系争房屋中出资,她不应享有份额,不存在析产问题,可以补偿她3万元至4万元。宗先生父亲的辩解则与宗先生一致。在审理中,双方一致认为系争房屋的市场价为每平方米9000元。判决:妻子有权分割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原系宗先生父子的财产,后双方申请增加A为房屋产权的共有人,并确定A占有1/4的份额,此时当事人为按份共有系争房屋;A没有出资,应视作宗先生父子对她的赠予。现A与宗先生已离婚,A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对于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虽借款人为宗先生,但对于家庭内部来说,应确认为共有人的共同债务,故A也应承担尚欠借款的1/4,应在房屋折价中扣除。根据有理有利原则,应由宗先生父子给付A房屋折价款。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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