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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单的使用有哪些法律上的注意事项

雷** 江西-九江 个人债务咨询 2024.05.18 18:29:00 313人阅读

借款单的使用有哪些法律上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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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贷款手续务必完备:
无论贷款者与借款者之间的情谊如何深厚,在进行贷款交易时都必须签署正式的贷款协议或者借条。
若未签署借条,将会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贷款案件的审理通常会要求原告方提供书面形式的贷款协议,若无书面协议,则需提供相关的事实依据作为佐证。
若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那么原告将有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因此,在进行贷款交易时,贷款者应该主动起草书面的贷款协议,而借款者也应该积极配合,提醒对方撰写贷款协议。
若遇到特殊情况,现场无法立即制定贷款协议,则应有第三方见证人在场,并在事后及时补充完善贷款协议。
在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时,贷款者和借款者均应注意回收贷款协议,或者共同销毁贷款协议。
若贷款者声称贷款协议已经遗失或者损毁,借款者应要求贷款者开具收款证明,借款者应对此收款证明予以妥善保管。
2、谨慎对待债务人的身份信息:
在签署贷款协议时,有两个方面需要特别关注。
首先,债权人应当对债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进行严格审核,并且要求债务人亲自书写贷款协议。
如果债务人将提前准备好的贷款协议交予债权人,那么就不能排除该贷款协议中的债务人签字实际上是由他人代签的可能性。
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贷款本息时,债务人可能会以非本人亲笔签字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其次,如果贷款协议采用打印方式,在借款人姓名一栏中,最好要求借款人亲自签字、加盖公章以及按手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024-05-18 18:31:00 回复

您好,关于行使代位权有哪些注意事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使代位权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代位执行程序中的注意点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要严格地限定在执行程序内,代位执行在适用上以进入一般执行程序为必备要件。尽管《适用意见》第105条规定在财产保全时,可以针对第三人,但在强制措施上只规定了停止支付和提存两项,不具备全面的强制措施,所以要同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区分开来。
二、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应贯彻有限原则,禁止进行复代位执行
即申请执行人代位执行权只能对第三人享有,而不能针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即所谓的“第四人”、“第五人”。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发现他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不得再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这是因为,如果实践中无限制地依次类推第三人,会使环节增多,关系复杂,难以达到代位执行的目的,反而造成执行秩序混乱,增加执行难度。
三、注意区分相关概念
要做到全面准确适用代位执行程序,在掌握其自身条件和程序的同时,还须严格区分一些与此相关的容易混淆的问题。
代位执行与持有财物或票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的区别。前者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后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被执行人的财物或票证没有所有权,只是一种占有、使用或保管关系,而且该项财物或票证是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必须交付的。对于后者,人民应直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令其交出,不象前者那样,非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不可。
诉讼过程中的第三人与执行过程中的第三人的区别。诉讼过程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人。这种第三人属法律上的诉讼参与人。而执行过程中的第三人本不是诉讼参与人,只是由于他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被牵连进来的。这种第三人从诉讼过程中看属于案外人。
代位执行与执行中的债务转让的区别。执行中的债务转让是指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追认,被执行人将其被执行债务转让给案外的单位或个人,由其承担清偿责任。该单位或个人对被执行人原本无债务,基于债务转让接受了被执行人的债务。当其不依债务转让协议主动履行,人民可依债务转让协议裁定变更被执行主体,强制债务接受者清偿债务,这时该单位或个人基于债务转让变成了被执行人。另外还应注意,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不能继续代位执行,而应中止执行,通知申请执行人参加财产分配。

您好,针对您的借款时书写借条的注意事项问题解答如下, 借款时书写借条的注意事项
1.借条、欠条差别很大
2.借贷利率要以书面方式明确
3.明确还款时间
4.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要明确,包括姓名和身份证号,最好再留张身份证复印件
5.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一、借条、欠条差别很大
借条与欠条同样都是确认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又有较大的差别,简单而言,借条就是借据,是一种书面的借款意思表示,明确了双方借款合同的法律关系;而欠条是是双方基于经济往来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一定会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要明确标题为借条或借据,以避免发生纠纷时需另外解释书写该欠条的原因及举证责任。同时在这里提示一点,大额借款一定要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出,因此举可以留下资金流动的证据。
二、借贷利率要以书面方式明确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因此仅仅口头约定利息而未书写到借条中,一旦借款不承认,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的支持。
三、明确还款时间
大家在书写借条时往往只是写明”王某某今借李某某人民币多少多少元“,而未写明还款时间,虽然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但法律同时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且实践中很多出借人并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因此,从确保债权能够安全实现的角度出发,借条中一定要明确还款时间,并且要在还款时限到达后积极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向人民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另外,对于特殊事项的借款,最好在借条中写明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要明确,包括姓名和身份证号,最好再留张身份证复印件
在民间接待中,尤其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时,由于关系密切,借款常将平时的称谓写入借条中,如”张阿姨、赵兄、金哥“等字样,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或拒不还款,出借人想以诉讼的方式解决,很有可能会因债权人、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拒之门外。因此,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基本信息要明确,包括姓名和身份证号,最好再留张身份证复印件。
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因为汉语的特殊性,往往存在一字多音,如”还“字,可读成 (hai)及(huan),比较典型的事例为张某某向李某某借款10 万元,同时书写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一个月后,张某某偿还李某2万元,张某某将原借条销毁,并重新书写借条,写明“张某某原向李某某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 2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 “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短期借款是指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种借款,包括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短期借款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为了既保证经营业务的需要,又节约借款利息支出,在会计核算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根据业务需要编制借款计划,取得借款后按规定范围使用;
(2)企业从银行贷款必须有相应的物资保证;
(3)短期借款必须到期偿还;
(4)按规定利率支付借款利息;
(5)短期借款应按借款对象、种类、金额、利率和偿还期分别进行明细核算。2.短期借款中的错弊在会计实务中,常出现的错弊有:
(1)短期借款使用不当。短期借款的目的是满足近期对资金的需要,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多数短期借款都有规定的用途。而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短期借款使用不当,使用效率低下。
(2)短期借款归还不及时,一方面影响企业的资信状况,另一方面加重企业的利息支出负担。这种情况有时是企业随意将短期借款挪作他用造成的。
(3)没有合理的短期借款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表现在企业对短期借款需用数量估计不合理,没有合理地安排使用,对保证短期借款到期偿还的资金来源没有科学的计划等。3.短期借款中错弊的查证企业发生的短期借款业务,一般都需要经过批准借款、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取得借款、计算利息、偿还借款等一系列程序。因此查证时应循此程序进行。具体地讲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查证其借款计划,并将有关内容同企业现金流量表或筹资计划书核对,以确定借款计划是否必须、合理;(2)查证借款企业的物资保证情况,分析企业的借款物资保证有无不足或多余情况,以确定是否存在短期借款管理方面的漏洞,以至违法问题;(3)查证短期借款是否存在归还不及时、不足额的问题时,可查阅短期借款有关明细账,看其还款时间同借款计划和银行规定还款时间是否相符,查证还款是否及时。并可核对借款额和还款额,确定还款是否足额;
(4)查证预提费用总账与明细账以及财务费用总账与明细账,短期借款总账与明细账,看短期借款利息计提是否及时,金额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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