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判断,因为盗窃罪除了数额标准外,还要根据其他情节作出综合判断,比如主动投案,全部退赃、退赔等。一般来说,2200元已经达到或者刚刚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只规定一千元至三千元,具体多少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比如河南、北京规定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为2000元,上海规定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1000元)。根据你的情况,如果主动投案、全部退赃退赔,可以不按照犯罪处理(当然可以免予)。如果没有主动投案、退赃退赔等法定情节,司法实践中对于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检察院很难做出不予或者免予决定。 如果检察院向提起公诉,可以做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判决。如果不是判处有期徒刑罚的,比如判处拘役或者管制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可以保留(不给予开除处分),但要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附: 一、《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21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4日起施行)。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二、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犯罪处理。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刑法修正案(八)》: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盗窃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二)盗窃既遂与未遂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 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单位盗窃罪是怎样的
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盗窃罪,单位盗窃按自然人盗窃处理。
盗窃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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