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妹妹依靠在农村的户口取得的房屋补偿和拆迁款姐姐是分不到的。
当然是可以的,像这样的情况,合同上就得要写三个人的名字,姐姐,妹妹和姐姐的爱人,因为是用妹妹的公积金贷款,所以大证做妹妹的名字,其他两个人是共有权人,共有权证的。如果到时候再转卖的话,是三人均分的,三人都得同意出售,缺一不可。
如果每个人占的比例要按照你们自己的协商来决定,那就要到房管局验证的时候,注明比例。到时候三证办理完毕以后,在房屋所有权证上面第三页就会标有个人占有的比例。
口头承诺如果构成单方允诺或者构成合同双方合意,那么此行为可以认为是合同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所实施的合法行为。
56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法律规定使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57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之日起具备法律效力,行为人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综上所述,口头承诺系公民、法人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所实施的合法行为的一种。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
因此,可以认定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自承诺开始,也就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生效。承诺之人受承诺的约束,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口头承诺之人不得对自己的承诺随意变更或解除。
这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精神之体现。法律的渊源来自于一个国家的社会道德,我国自古就有“人无信而不立”。这亦体现了,社会道德与法律对于信守承诺的看重!
然而,客观事实与你能够证明的客观事实未必一致!接受承诺一方,如果不能证明口头承诺的客观存在,恐怕维权方面讲面临巨大障碍。
所以,很多时候,无论是在实践之中还是法律方面,都尽量主张将相关承诺落实与纸面上。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口头承诺,只要在其行为实施之时,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符合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下
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口头承诺)自成立之日具有法律约束力。
随着社会的进步,城市建设的发展,房屋的拆迁补偿与老百姓息息相关,因此国家出台了相关条例规范拆迁补偿;为了避免被拆迁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而影响生活,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补偿标准供政府部门参考。
城市建设中,拆迁是很常见的。但是很多家庭由于各种原因会拒绝拆迁,或是因为是祖祖辈辈的居住地,或是因为补偿不足等等。这时候就需要政府执行强制拆迁,作为被拆迁人应该了解强制拆迁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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