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公民在太原市辖区内购买住房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者,准予其本人和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落户;有太原市常住户口并有居住条件的居民,与其共同生活的外地户口的直系亲属,准予来太原市投靠落户;凡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外地人员,凭毕业证和职称证书,准予来太原市落户;外地公民在太原市投资10万元以上的凭营业执照,应准予投资者本人和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来太原市落户,有住房的按购房情况执行,没有住房的,落户于投资企业所在区、县(市)民营局专设的集体户上;外地公民被太原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商服务业聘用为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满两年以上者可以凭单位证明、录用证明或劳动合同,应准予本人来太原市落户
重庆户口,目前不能够在太原补办身份证。到2017年7月能够,甚至能够全国解决。 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处受理挂失申请和遗失招领规则的意见》 从今年7月开始到明年6月,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开展异处受理一对一试点,2017年7月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据悉,公安部已部署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处受理一对一试点。2016年7月,将在全国大中城市和有要求的县(市)推广异处受理。2017年7月,将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异处受理、挂失申请和遗失招领工作。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2001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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