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西法律咨询 > 北海法律咨询 > 北海抵押担保法律咨询 > 反担保的适用范围具有限定性合理吗

反担保的适用范围具有限定性合理吗

吴* 广西-北海 抵押担保咨询 2024.05.16 14:00:00 382人阅读

反担保的适用范围具有限定性合理吗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北海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北海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此举合理合法。
反担保的效力范围,即是指反担保人对于担保人为其所负责任的补偿范畴,也就是担保人得以实施追索权利的具体范围。
除非借款双方在反担保协议当中另有明确约定,否则反担保的范围应等同于担保人为债务人主张追偿时所能涵盖的范围,这其中包括了代偿款项及其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反担保权益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024-05-16 14:02:00 回复

对于医疗纠纷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
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模式与英美判例法系有很大不同,因此为惩罚性赔偿设定一些适用条件是十分必要的。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目的是威慑和惩罚犯罪,从而达到促进发展的目的,如果该原则的实行给了受害人漫天要价的借口就起不到其立法目的了。所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应符合如下限定:
1、故意或恶意行为
医疗单位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仍然为之。如某些医疗单位为了节省开支,不惜冒险向一些不具有生产资质的小工厂低价购进药品及部分医疗器械,由于其所生产的药品及器械质量难以达到国家标准,在用于患者后容易导致伤害甚至伤残,此时这些医疗单位主观上就具有故意或恶意。
2.、严重不负责的行为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特定的职责,对于患者必须履行积极救治、审慎注意的义务,如果违反这些义务,情节严重的,即构成严重不负责任。这种行为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怠于救治;
(2)相互推诿延误救治;
(3)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操作规范和规程。如违规收治传染病人,导致其他人被传染的行为;做内窥镜之前不检查免疫十项,导致他人被感染肝炎或艾滋病等。
3、 重大过失
过失是指应该预见而未能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行为,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重大过失是指由于医护人员的疏忽给患者造成了重大伤害。例如:病人在输液过程中由于医护人员未进行认真核查工作导致输液错误使得患者造成输液反映;在未进行系统检查的情况下对糖尿病患者输入了葡萄糖而导致事故等等。医护人员由于职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要求其具备高度的注意义务,在违反其工作程序而导致患者出现重大伤亡的情况下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
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需考虑的有关问题

一,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以及可以合理推理且有证据支持的间接损失是否合理相关。惩罚性赔偿金既然是以补偿性赔偿的存在为前提,就应该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具有某种合理的关联性,不应该脱离实际损失而判赔。
这样一方面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权利被滥用;另一方面也防止过度加重加害人的负担,形成对加害人的不公平。在计算受害人的损失时,应该将可以合理推理并且有证据支持推理的间接损失计算在内,而不能以间接损失为由一概排斥之。

二,诊疗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优价应优质。如果诊疗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较高,则其应该提供较优质的服务,对病人的诊疗应该更加细致谨慎,出现纠纷则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这样才能体现出责权利的统一。因此,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可与服务收费标准保持正比关系,诊疗机构的收费越高,则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越高。

三,诊疗机构的经济状况及支付能力。这关系到惩罚性赔偿的实际支付能力,但并不意味着经济状况越好、 支付能力越强,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可以越高。笔者主张,只能在诊疗机构经济状况较差、 不足以支付拟受的惩罚性赔偿时,应考虑减少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而不能在其经济状况好,足以支付拟受的惩罚性赔偿时,增加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四,诊疗机构的恶意程度。诊疗机构的恶意程度,一般可以从侵权手段、方法、时间长短、频率等因素来考察。恶意程度越高,则惩罚性赔偿数额应越大。

五,数额或比例上应有所限制。梁慧星教授领导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的子项目之一《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建议稿)》中明确写入了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在该建议稿
第五章《侵权的民事责任》第
(二)部分《损害赔偿》中,
第九十一条规定了惩罚性的赔偿:故意侵害他人生命、身体、人身自由、健康或具有感情意义财产的,得在赔偿损害之外判决加害人支付不超过赔偿金 3 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您好,关于医疗纠纷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包含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
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模式与英美判例法系有很大不同,因此为惩罚性赔偿设定一些适用条件是十分必要的。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目的是威慑和惩罚犯罪,从而达到促进发展的目的,如果该原则的实行给了受害人漫天要价的借口就起不到其立法目的了。所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应符合如下限定:
1、故意或恶意行为
医疗单位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仍然为之。如某些医疗单位为了节省开支,不惜冒险向一些不具有生产资质的小工厂低价购进药品及部分医疗器械,由于其所生产的药品及器械质量难以达到国家标准,在用于患者后容易导致伤害甚至伤残,此时这些医疗单位主观上就具有故意或恶意。
2.、严重不负责的行为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特定的职责,对于患者必须履行积极救治、审慎注意的义务,如果违反这些义务,情节严重的,即构成严重不负责任。这种行为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怠于救治;
(2)相互推诿延误救治;
(3)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操作规范和规程。如违规收治传染病人,导致其他人被传染的行为;做内窥镜之前不检查免疫十项,导致他人被感染肝炎或艾滋病等。
3、 重大过失
过失是指应该预见而未能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行为,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重大过失是指由于医护人员的疏忽给患者造成了重大伤害。例如:病人在输液过程中由于医护人员未进行认真核查工作导致输液错误使得患者造成输液反映;在未进行系统检查的情况下对糖尿病患者输入了葡萄糖而导致事故等等。医护人员由于职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要求其具备高度的注意义务,在违反其工作程序而导致患者出现重大伤亡的情况下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
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需考虑的有关问题

一,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以及可以合理推理且有证据支持的间接损失是否合理相关。惩罚性赔偿金既然是以补偿性赔偿的存在为前提,就应该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具有某种合理的关联性,不应该脱离实际损失而判赔。
这样一方面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权利被滥用;另一方面也防止过度加重加害人的负担,形成对加害人的不公平。在计算受害人的损失时,应该将可以合理推理并且有证据支持推理的间接损失计算在内,而不能以间接损失为由一概排斥之。

二,诊疗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优价应优质。如果诊疗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较高,则其应该提供较优质的服务,对病人的诊疗应该更加细致谨慎,出现纠纷则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这样才能体现出责权利的统一。因此,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可与服务收费标准保持正比关系,诊疗机构的收费越高,则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越高。

三,诊疗机构的经济状况及支付能力。这关系到惩罚性赔偿的实际支付能力,但并不意味着经济状况越好、 支付能力越强,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可以越高。笔者主张,只能在诊疗机构经济状况较差、 不足以支付拟受的惩罚性赔偿时,应考虑减少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而不能在其经济状况好,足以支付拟受的惩罚性赔偿时,增加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四,诊疗机构的恶意程度。诊疗机构的恶意程度,一般可以从侵权手段、方法、时间长短、频率等因素来考察。恶意程度越高,则惩罚性赔偿数额应越大。

五,数额或比例上应有所限制。梁慧星教授领导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的子项目之一《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建议稿)》中明确写入了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在该建议稿
第五章《侵权的民事责任》第
(二)部分《损害赔偿》中,
第九十一条规定了惩罚性的赔偿:故意侵害他人生命、身体、人身自由、健康或具有感情意义财产的,得在赔偿损害之外判决加害人支付不超过赔偿金 3 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
(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履约担保形式
30552人阅读

担保的形式有很多,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履约担保,那么履约担保形式有哪些种类,履约担保金额规定是多少,履约担保期限规定具体有哪些内容呢,履约担保金是多少?希望这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快来了解一下吧!

抵押质押
24850人阅读

今天小编为你介绍抵押质押的相关知识,例如抵押质押优先权具体是如何表现的,那么抵押质押留置清偿顺序是如何规定的,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区别分别表现在哪些方面,以及抵押质押的区别等,下面就来为大家进行详细的介绍,供大家了解。

担保书的范文
10383人阅读

担保书在我们的生活中应用较为常见,例如交通事故担保书、欠款担保书等,那么 货款担保书,出国担保书应该怎么写,交通事故担保书范文有哪些内容呢,以及欠款担保书怎么写?希望这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反担保是什么意思
6088人阅读

今天小编为您介绍反担保的相关法律知识,那么反担保合同是什么,抵押反担保是什么,财产反担保是什么,诉讼反担保是什么,以及担保和反担保是什么呢?快来了解一下吧!

担保法解释
30809人阅读

担保法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制度。那么担保法最新规定有那些,担保法释义的具体解释是什么?担保法解释全文包括那些呢?下面就来给大家详细解释,来了解一下吧!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