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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变化

李* 江西-九江 债务债权咨询 2024.05.15 13:05:00 342人阅读

债权让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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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自债权让渡行为生效之日起,当债权完全转让之时,该项债权便由原先的债权人转移至受让方手中,原债权人将脱离原本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受让人则成为新的债权人;
然而,若为债权部分转让,那么原债权人与受让人将共同享有这部分债权。
2.当债权人将其权利进行转让时,受让人有权获得与该债权相关的从权利。
但是,如果这些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本身且无法转让的话,例如继承权、夫妻权利以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等,则不在此列。
3.关于债权转让对于债务人的效力问题,应以债权转让通知为准,也就是说,当债权转让通知被送达到债务人处时,对债务人具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024-05-15 13:06:00 回复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之债。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如果你所受的债权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若对公司债权与债务转让变更条件有哪些还有疑问,欢迎随时来电咨询我们。

一、债务重组新旧会计准则有什么不一样
(一)债务重组定义的变化原准则的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它表明,不论哪种债务重组形式,只要是修改了原定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和偿还时间,均作为债务重组。所以旧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新准则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并突出了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实质条件。这样,排除了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如在债务人发生困难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库存商品抵偿到期债务,且不调整偿还金额和时间,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二)债务重组方式的变化原准则的债务重组方式有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债务条件和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五种方式。新准则中债务重组方式有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债务条件和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四种方式。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合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这虽不属实质的变化,但新准则的表述更为简洁易懂。
(三)债务重组计量属性的变化原准则中按账面价值入账,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在原债务重组准则会计处理在计量属性上按账面价值入账,主要内容有:“以非现金资产/债务转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多优点,它能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能有效反映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尤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有利于企业实物资本保全等。
(四)债务重组损益处理的变化原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并且债权人一方亦不能确认重组收益。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明确肯定了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对债务人来说一般为营业外收入),企业或公司可以因此而获巨额利润,可能极大地提升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水平。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减债的同时立即增资。当权益众筹在国内信用社会还不是十分健全的环境下。债转股。企业所欠银行债务变成了自有的资本金(股本),负债企业的资产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债转股以后,由众多债务人减少为单一债务人,同时具有两层含义,对负债企业持有债权。对资产管理公司来说;
第二层含义是对负债企业实行债转股,只能进行债转债。接力国家政策。从负债企业的角度讲,免去大笔还本付息的费用,以电商和预售的方式火便了金融和互联网圈子之后:
第一层含义是接受债权银行的债转债,即将自己对负债国有企业的债权转变为对国家金融管理公司的债权,保证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在负担企业债务转资本的同时,债转股一身二任,债转股就是债转资,对我国来讲是在建立公司法人制度过程中理顺国家投资关系,对企业拥有股权。从债权银行的角度讲,企业还债压力减轻,不能直接实行债转股,在对债权银行承担债务的同时,股权众筹开始再度成为了“互联网+”概念的实践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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