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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针对被欺骗签订了认购书后,定金能否退还这一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若在签订认购书的过程中,因受到卖方欺诈而签署的协议,那么这种情况下所交纳的定金是完全有可能退还的;
其次,在通常情况下,已经签订了认购书的定金是无法退还的,
然而,如果卖方在认购书合约中所规定的期限内将已认购的房产转售给了其他人,从而导致最终未能顺利完成签约手续,那么这就属于卖方的违约行为,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在此种情形下,定金是可以得到双倍退还的;
再者,如果买方严格遵守了认购书中的相关约定,并切实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定金是可以退还的,或者也可以选择用定金来抵扣相应的购房款;
最后,如果买方未能按照认购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签约现场,那么这便构成了买方的违约行为,此时定金将不会予以退还。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决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以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金额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商议确定;
但同时,定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并不具有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若高于或低于约定金额,均视为对原定金金额的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2024-05-15 10:4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