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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面对行政处罚罚款缓缴的时限问题,现行法律规定其上限不得超出两年之久。
鉴于行政违法行为追责时效也为二年,故此,缓缴罚款的期限亦不应超过这一限定。
而关于最终确定的缓缴期限,应依据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际经济状况所作的深入了解与评估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2024-05-15 09:5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