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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理交通事故现场。交通事故现场是指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伤、亡人员以及同事故有关的痕迹所在的地点。处理交通事故;首先遇到的是对现场的处置。处置现场包括紧急、临时、必要的一切措施,例如抢救伤者,抢救财产,现场勘查,疏导并恢复交通秩序,以及防止证据散落、灭失等措施。处理交通事故现场意义重大,它关系到伤者的生命安危,关系到公私财产的安全,关系到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而收集证据,也关系到处罚与调解工作的进行。处理现场带有极强的临时处理性质,因此应当强调迅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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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以及法律责任的大小,完全依赖其是否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责任。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原则也与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直接相关,即通常所说的“以责论处”,可以说,正确认定责任,为处罚与调解的进行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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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于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公安机关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以达到教育与惩处的目的。处罚的种类包括: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罚款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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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交通事故中发生的损害赔偿,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实践经验和当事人的要求,由公安机关对损害赔偿先行调解,有利于尽快结案,方便当事人,同时能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保障其权益,尊重其处分权;即使以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的调解活动和意见也可以作为审判时的参考。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才能确定双方的责任。 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公安部门将会依法定责,以责论处。因此当一方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时,如果该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也负有相应的责任时,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提出要求该当事人按其在事故中的责任,赔偿自己所受到的经济损失的要求。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损人的直接和间接损失;造成受害人伤残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赔偿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造成死亡事故的,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计算,侵权人的过错是一个重要参考,当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这一部分费用的承担显然要比非酒后驾驶所导致的事故要重。 二、交通事故处理不适用双方协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自行协商,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事故车辆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 (三)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 (五)事故车辆未在本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嫌疑的; (八)依法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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