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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每日的万分之一支付滞纳金合理吗

邱* 江西-九江 民间借贷咨询 2024.05.14 15:48:00 394人阅读

按每日的万分之一支付滞纳金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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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照现行法规,滞纳金每日累计不得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为合法范畴。
特别针对以罚金性质呈现的滞纳金,若该利息及滞纳金额总和未超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之限,则依法获得保护。
然而,若超过上述限制,则超过部分将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滞纳金,即对未能按时缴纳应纳税款的纳税人,依据滞纳天数额外收取一定比例的滞纳税款款项,这是税务部门对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实施经济制裁的一项重要措施。
其主要特点包括:
1.适用于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
2.义务人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履行义务;
3.可以多次执行,具体表现形式为按日加收。
例如,根据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欠税款按照特定标准按日加征一定比例的罚金。
尽管滞纳金主要应用于税收领域,但并不仅限于此。
在其他管理领域中,只要存在金钱给付义务,且当相对人未能履行义务时,均有可能采取滞纳金措施,如环境保护中的排污费用等。
滞纳金措施不仅能够防止由于义务人未能履行义务而导致国家利益受损,还能避免直接施加于相对人使其权益受损,同时也有助于促进其尽快履行义务,因此被视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2024-05-14 15:49:00 回复

在借据中借款人逾期还款需要支付滞纳金的条款,实际意图是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
滞纳金是一个行政管理用语,是指具有行政征收职能的行政机关,在征收相关费用的过程中,义务人不履行义力,该义务又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时,则由该执行机关按照义务人拖延履行的期限,按日征收的额外金钱,以促使义务人早日履行义务。它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等特点,被视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它涉及的双方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他们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所以借据中如果约定借款人逾期还款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则应当理解为是逾期还款违约金数额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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