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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三年缓刑五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张* 广西-梧州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4.05.13 18:29:00 349人阅读

判三年缓刑五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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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条文所规定,对于被判定有罪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但同时实行缓期五年执行之犯罪行为人,意味着此人已经符合了宣告缓刑的特定法律条件,因此赋予了其五年的缓刑考察期限。
在此期间,这个犯罪分子需要按照规定接受社区矫正的改造和监管。
倘若在这五年的考核期内,当事人没有再犯新罪行或发现新的不法行为,那么当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原先判决的三年有期徒刑将不再予以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
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024-05-13 18:31:00 回复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74条的规定,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被判处管制或单处附加刑的犯罪人不适用缓刑,管制和单处附加刑并未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没有适用缓刑的必要。
2、犯罪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的可能性,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能适用缓刑。另外对于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具备上述条件,就可以宣告缓刑,对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p>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期间: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判三年有期徒刑,但不需要送执行,不需要关押,给五年考验期限,五年内没有再犯罪或严重行政违法行为,就不需要执行所判处的三年刑期,否则,就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所判处的三年刑期。 缓刑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这是因为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受缓刑宣告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限。 缓刑犯的考察和处理有三种情况: 第一,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三,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上述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且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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