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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犯人判刑过程有哪些步骤

李** 江西-九江 强奸辩护咨询 2024.05.13 17:50:00 472人阅读

强奸犯人判刑过程有哪些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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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强奸案的处理程序必须严格符合本国刑法案件的司法程序。
首先,在强奸案件发生后,应该立即向当地的派出所或者公安局立案侦查,由这些机构负责展开调查工作。
其次,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出现了紧急状况,可以先行控制犯罪嫌疑人,并办理相关的留置手续,随后再对其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进行审查,若确认构成犯罪,则需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
第三,在侦查阶段,拘留期限通常为3日,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已经基本明确、确凿无误时,将上报同级检察院,请求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第五,在逮捕之后,公安机关将继续深入侦查,完善证据链条,并在两个月之内将案件移交至同级检察院的公诉部门,以便依法提起诉讼。
最后,公诉部门经过审查后,将依法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接到案件后,将进行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庭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024-05-13 17:51:00 回复

刑事拘留,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院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逮捕的继续羁押侦查,不逮捕的变更为取保或者监居,之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决定要起诉的,会移送法院审判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遂被抓后会有哪些程序
一、如果是刑事拘留,此后经过下列程序:
1、在刑事拘留的次日起37天之内,予以取保候审或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2、未批准逮捕而被取保候审的,在1 年内出具最终结论;批准逮捕的,进入后续侦查期间,一般2个月;
3、逮捕的在后续侦查结束后,进入检察院审查阶段,时限1个半月;但是检察院可以退回补充侦查,最多2次、每次1个月,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4、审查结束,不追究的予以取保候审;追究的移送审判,审判期限在2—3个月之间,但是不包括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最多2次、每次1个月,重新计算的审判期限。
二、如果是逮捕的,此后经过以上第2—4的程序。
未遂的处理
1、罪的概念。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2、罪的未遂认定。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的是,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与的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3、法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处罚,根据刑法规定:
(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妇女、奸节恶劣的;
(二)妇女、奸淫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的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5、这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的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综合判断。一般情况下大致判断,可以处3年左右或者3年以下。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司法强制拆迁程序有哪些流程?
司法强制拆迁由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申请,经审查后,由按民事诉讼程序实施强制拆迁。
1、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律规定向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同时,交付执行根据,即行政裁决书及有关材料。
2、收到强制执行申请等材料后,要从申请程序、事实和法律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对执行申请合法、材料齐备的,立案并及时执行。
3、对立案执行的,要向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发出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限,如仍不履行则将强制拆迁。
4、应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拆迁管理部门。
二、什么是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而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搬迁义务,将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及附属物予以拆除的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强制拆迁是一种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拆迁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该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从法律上讲,拆迁人合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给被拆迁人作了合法补偿和安置后,就有权利拆除被拆迁人所有或使用的房屋及附属物,同时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裁决限定的搬迁期限内负有履行搬家腾地的义务。强制拆迁需以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为前提。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达不成协议,应首先申请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拆迁裁决,裁决机关裁决后,被拆迁人仍然拒绝履行拆迁义务,方可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未履行或未经拆迁裁决的,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均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在决定强制拆迁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进行证据保全。根据《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不履行裁决规定的搬迁义务的,应由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强制拆迁的实施主体是县、市人民政府,如果县、市人民政府未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有关部门不得自行实施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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