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比如兄弟姐妹);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以上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你好女士,我能明白的此时心情,毕竟现在是身为人母了。作为子女的监护人的资格包括哪些条件如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由于监护人具有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的责任,包括管理、使用,甚至于处分,因此监护人的确定往往还会产生纷争。我国《民法通则》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进行了规定,但对其他原因造成了公民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他们的监护人的选任或确定却没有明确规定。 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一般是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也包括其他亲属和朋友。如果以上人员都没有,则由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的选任一般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确定。《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如果大家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则由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不服该指定的,可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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