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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的原则有哪些

郭* 江西-九江 财产分割咨询 2024.05.11 16:03:00 492人阅读

婚后财产纠纷管辖的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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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离婚之后产生的财产纠纷,其具体的管辖权限如下所示:
首先由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住宅所在地的该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当被告的住宅所在地和其经常生活居住地不同的情况下,则由被告长期稳定生活的地区的该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处理。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正处于接受强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员提出的诉讼请求;
以及对那些因犯罪而处于监狱中的被监禁者提出的诉讼请求,均应由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住宅所在地的该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如果原告的住宅所在地和其经常生活居住地不同的话,那么就应该由原告长期稳定生活的地区的该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来负责处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024-05-11 16:04:00 回复

你好,衍生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是民事诉讼法第 34条的关于管辖的约定适用于因合同产生的违约纠纷, 及因合同产生的侵权纠纷等。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作排除选择的约定。
二是针对身份关系的管辖约定无效。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还 有如劳动纠纷、裁判的执行等。但仅涉及财产权益的部分可以约定管辖。
三是司法解释扩大了约定的任意性, 对于超越级别管辖的, 可以按约定地域 进行逻辑推理确定管辖,对约定两个以上管辖的,可以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诉讼。
四是明确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管辖的,诉讼管辖条款依然有效。
五是约定效力高于法定。 新司法解释在合同履行地上贯彻了合同签订地的法 理, 约定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一致的, 以约定签订地为准; 约定合同履行地与
实际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以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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