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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聊聊天没有实施算犯罪吗

柯* 广西-梧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09 14:44:00 418人阅读

只是聊聊天没有实施算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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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仅凭聊天记录尚不足以为犯罪行为定罪量刑。
在法律层面上,人民法院审理任何案件,都必须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则,而对于证据的要求更是严格到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2、如果仅有聊天记录作为唯一证据,而缺乏其他相关证据的支持,那么就无法判定被告人为有罪之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其他证据来进一步证实或推翻该聊天记录所反映出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024-05-09 14:46:0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问题解答如下,
(一) 网络色情
淫秽网页以其高点击率和未能规范的销售淫秽物品的方式吸引了部分广告商和商务机构以及个人。为达到网上用户接受该“ 服务的目的”,行为人通过在互联网上建立,利用网页提供各种色情信息,或在BB 、电子上做广告,或向电子邮件用户群发邮件吸引用户访问网站、浏览网页。有的设置供不特定第三人张贴色情、淫秽图画的贴图网站,或在、开放式的、BB 上张贴猥亵,甚至定期向“订户”发送系列免费有的对国内外加以整理分类并通过超级链接使该的访问者能观看到淫秽图画有的则在网上设置贩卖光盘、录像带、淫秽甚至易或卖淫等交易信息。
(二) 贩卖违禁物品
由于网络交易当事人相互不见面或通过第三人就能实现交易活动,因而容易被网络危害行为人利用。网络上各种待售货物中,有不少就是违禁物品,如个人计算机就能轻易拷贝的操作程序、图型、3 、CD 、音乐CD 、书籍等盗版光盘,伪造的证件,犯罪工具、毒品、枪支弹药、赃物、受管制药品甚至人体器官等禁止或限制交易的物品。
(三) 商务欺诈
欺诈也是赛博空间中表现形式最为丰富多彩、造成损失较多的一种违法行为。有的行为人在网上进行非法多层次活动有些行为人在网上虚设账号,以低价诱骗消费者将钱汇入指定的账户却收到不堪使用的货物甚至见不到所购商品有的行为人使用伪造信用卡骗取授权后在网络上刷卡消费有些网络交易者所提供的原本免费的服务还要被收取费用,甚至支付了在线服务费用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服务。
(四) 侵犯名誉权
利用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大多数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粘贴文章或实施的。有不少行为人非法利用他人隐私或捏造各种丑闻,在网上发表具有人身攻击的不实言论、辱骂他人或指摘他人有的行为人假冒他人名义在网上张贴信件或征求还有一些行为人将攻击目标的头像移花接木到不堪入目的镜头上加以传播, 侵犯他人名誉权。
(五) 破坏型黑客行为
破坏型黑客行为主要表现为:行为人私自穿越局域网或外部网络的防火墙,不法入侵他人的网站、主页或电子信箱,以指令、程序等手段开启经过加密或未经过加密处理的档案资料,并窃取、毁损档案资料或将档案资料内容泄露出去有的行为人采取阻断服务的方法破坏档案资料,使网站无常运行或使用还有一些行为人以这些网络为直接危害对象,进行威胁与敲诈勒索活动。
(六) 制造、传播计算机
该行为人总是以造成最大的破坏后果为目的,通过在网络上散布具有攻击性或破坏性的计算机,轻则可以使他人计算机设备、档案资料毁损以致系统局部功能失灵,重则导致计算机系统全部瘫痪,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中,利用电子邮件已经成为计算机传播的最主要方式。
(七) 侵犯个人隐私
个人数据的搜集与利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 愈加方便和快捷,隐私被侵犯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侵犯个人隐私在网络上最常见的是贩卖个人资料(如高收入者名单、电话号码等),一些超级硬件和软件厂商则直接通过预留后门的方式窥视、掌握用户的网上活动和个人计算机上的隐私。
(八) 教唆、各种犯罪,传授各种犯罪方法
除了外,还有不少专业网站存在于赛博空间。如:专门教唆、自杀的网站,宣扬主义的新分子网站,有不少网站就是某些犯罪组织自己开设的,如组织、暴力犯罪组织、组织。普通个人开设的敌视某国及其国民、危害国家或公共安全、传授方法的网站也有不少。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规定,诈骗罪的主体只有自然人,无单位主体。因此,以公司名义诈骗,需诈骗犯罪嫌疑人个人承担刑事责任。
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租赁合同没有书面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后是可以以返还不当得利要回余款的。参考以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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