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监事一般有如下的法律职责: 1、检查公司财务。检查公司财务,主要是审核、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提出罢免建议。 3、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提议召开及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实践中,公司监事如果没有切实履行职责,给公司带来损失的,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案涉及的是挂靠情形下的主体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之所以做如此规定,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明确禁止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擅自向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人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而所谓挂靠,一般是指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被挂靠人向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人或单位变相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被挂靠人明知或应知其该行为非法而仍然为之,存在明显的过错,同时,该行为也是对挂靠人进行道路运输经营可能给第三人带来危险的放任。其次,国家对道路运输经营设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降低车辆运输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的危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证经营主体具有承担风险的能力,保证第三人的权利可得到有效救济。为打击被挂靠人出卖、出租营运资质的非法行为,使我国对道路运输经营所采取的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真正得以实施,让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确有必要。再次,被挂靠人是法定的责任主体,挂靠只是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包括受害人在内的第三人对此无从知晓也没有需要知晓的义务。发生事故后,受害人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民法上的外观主义原则。因此,与其说被挂靠人是因为“挂靠”需承担连带责任,毋宁说其是因为转让、出借、出租了需特许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而需更承担连带责任。
您好,关于挂名法人要承担什么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于挂名法人我们要认识到其风险特别大,可能会无故吃上官司,甚至还会有牢狱之灾,所以挂名法人应当尽早退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更换法人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不能得到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则不能轻易退出。那么挂名法人有哪些退出途径呢
1.与公司股东协商,要求撤销挂名法人。自己表达了不愿意挂名的意愿,如果不愿意的话,就到工商部门投诉,公司股东一般都会同意的。
2.辞职。如果是公司的员工被挂名法人的,在提出要求得不到批准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辞职的方式,强制退出挂名法人。
3.行使法人权利。公司股东不让退出挂名法人,那么就可以通过行使法人一些真正权利,来迫使股东主动更换法人。比如需签字的不签字,收回自己的印章等等。
4.向登记部门反映。自己实在退出不了,可以到工商登记部门投诉,举报公司虚假登记的情况。
5.。在无法找到股东或者特殊情况下,可以向,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法人挂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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