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是:人员规模相对较小、经营规模相对较小、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也相对较少的,就是中小微企业。具体的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行业特点来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一)农、林、牧、水产业。主营业务收入20000万余元下列的为中小型微型企业。在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五百万元及之上的为中小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五十万元及之上的为中小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五十万元下列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生产。从业者1000人下列或主营业务收入40000万余元下列的为中小型微型企业。在其中,从业者300人及之上,且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之上的为中小型企业;从业者20人及之上,且主营业务收入三百万元及之上的为中小型企业;从业者20人下列或主营业务收入三百万元下列的为微型企业。
企业的分类:
(一)以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投资者的地区不同分为: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三)按所有制结构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和私营企业和外资。
(四)按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不同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五)按信用等级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六)按公司地位类型可分为:母公司、子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
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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